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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宗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基础设施及科研机构,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
(一)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任务,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2000万元。
支持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在福田组建分支机构,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1000万元。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以上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的“深圳市创新载体名单”为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二)研发机构支持
对在福田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福田产业发展相关的研发机构,获得市里立项支持或经专家评审后,经区政府审核,按照项目实际在福田投资总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珠江人才计划”团队按第一档次(国际领先)、第二档次(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档次(国内先进)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四)“孔雀计划”团队支持
对上年度“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按第一类(国际领先)、第二类(国内顶尖、国际先进)、第三类(国内先进),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支持。
同时满足上述(一)、(二)、(三)、(四)款条件两个(含)以上的同一单位,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五)R&D投入支持
辖区企业经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企业经营支持】
(六)国高企业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福田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20万元。
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本区,并且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支持。
(七)科技小巨人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并在地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在2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60万元;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八)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支持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160万元支持。
(九)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
对成立三年以上,纳入福田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并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五大未来产业、以及福田区重点发展的金融科技、大数据等产业,并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30%(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
上述(八)、(九)款仅可申请其中一款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项目配套支持】
(十)科技计划配套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的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
对获得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立项支持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500万元;项目特别重大的,按 “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十二)科学技术奖配套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5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5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或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三)新兴产业计划配套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市里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创新链+产业链”融合专项扶持计划的企业或获得上述市里立项的区外企业在立项后两年内迁入福田的,按市里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众创空间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华强上步片区的众创空间按市级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200万元。
(十五)创客服务平台配套
按照其获得市级支持额度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100万元。
(十六)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
(十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
对上年度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支持20万元。
(十八)中国专利奖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的自然人,每项中国专利金奖一次性支持50万元,每项中国专利优秀奖一次性支持25万元。多项专利获奖的,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十九)贯标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十)专利支持
上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企业或福田区户籍自然人,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国内(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专利支持: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6000元;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支持2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支持:
(1)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
(3)被受理的PCT申请每件支持5000元(法人单位申请)或1000元(个人申请),个人申请PCT年度支持不超过5万元。
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支持不超过3个外国国家或地区。
(二十一)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
1、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
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2、代理机构设立支持
对2016年起在福田区新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从专利代理资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300件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支持。
3、代理服务支持
按代理机构的代理量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4、贯标辅导服务支持
知识产权机构或社会组织,其上一年辅导福田区注册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按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给予该辅导机构或组织10万元/家的支持。
(二十二)知识产权入股支持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形式出资入股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超过24个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且不超过入股知识产权的评估价。
(二十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奖励
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以授权公告日为起算时间),并至今维持有效的,每件奖励专利年费1000元。申报专利如一直维持有效,则以后年度可重复申报此项奖励。
(二十四)标准化支持
1、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支持
(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5万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
(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奖励。
2、完成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支持
(1)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支持;
(2)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支持。
(3)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4)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上述(1)、(2)、(3)、(4)点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五)涉海资质认证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里国际权威船级社有关涉海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给予4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
(二十六)科技金融信贷贴息支持
1、科技孵化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万元(含)至5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2、科技成长贷。符合科技成长贷条件的企业可申请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期限为一年的合作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3、科技助力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4、知识产权质押贷。对于在福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可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质押方式申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50%对申请企业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017年申请上述1、2、3、4款贷款的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款贴息。区产业主管部门对上述的“科技孵化贷”和“科技成长贷”承担贷款本金20%的风险。贷款本金发生风险代偿事项时,区产业主管部门承担的风险代偿金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中另行列支。风险代偿后,区产业主管部门需继续向有关主体追偿,并对产生风险企业进行处理。
(二十七)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贴息支持
对从事深圳市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五大未来产业或金融科技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已获得银行一年期贷款并于本年度还清贷款本息的,可申请贷款利息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第(二十六)、(二十七)款仅能申请其中一款,不得重复申请。
(二十八)科技保险支持
对辖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等上一年购买指定险种(指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保险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保险费用实际支出的50%,且每个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双创与科技活动支持】
(二十九)众创大赛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认可的,给予有关的创客大赛或创新创业大赛等的办赛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三十)科技活动支持
经区政府备案的科技活动,按实际发生的且不超过预算费用的50%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单次支持不超过5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经认定的辖区科技园区,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档次给予相应支持,按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二)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
对认定的科技园区近三年来建设投入给予支持,经审计认可后可按实际资金投入的50%的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三)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注册成立时间不满24个月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予以支持,最多连续支持36个月,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十四)科技园区聚集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
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园内企业,按照30元/平方米/月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予以支持。
(三十五)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
对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华强上步片区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按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三十六)海外创新园区支持
对获得市认定的海外创新中心资质的海外园区给予配套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300万元,五年运营支持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十七)园区融资配套奖励
每年对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上一年度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十八)园区综合贡献奖励
对园区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进行一次统计核定,综合贡献较大的,按综合贡献总额的3%给予园区运营机构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十九)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园区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第九条【促进绿色发展支持】
对辖区企业(机构)运用科技创新促进绿色发展的,依条件给予支持。
(四十)绿色项目支持
对辖区企业开展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以及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园区循环化改造、光伏发电等节能环保项目,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四十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
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辖区内投资建设对社会公众开放的集中式快充站,按市级支持额度1:1给予配套支持;快充站外部供电线缆及供配电设施投资3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投资额30%的支持;单个快充站点的专项资金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
对辖区经营性停车场(非政府物业)提供10个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集中式快充站、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按1个固定停车位1万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停车场业主支持。
(四十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
对辖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节能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福田辖区内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际投入50万元以上的,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十三)绿色专业服务支持
对辖区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碳核查、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等节能环保专业服务,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的支持。
(四十四)节能环保示范支持
对辖区企业获得绿色建筑、循环经济(或低碳)示范、节水示范单位等节能环保领域荣誉奖项的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对辖区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支持。
第十条【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大、紧缺、关键项目,经区联审会同意,其落户奖励、办公用房支持、人才支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三条“研发与创新(人才)支持”、第四条第(六)款“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四条第(九)款“新兴产业企业高成长支持”、第五条第(十四)款“众创空间配套”、第(十五)款“创客服务平台配套”、第(十六)款“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支持”、第六条“知识产权支持”、第七条“科技金融支持”、第八条第(三十)款“科技活动支持”、第(三十一)款“科技园区管理质量提升”、第(三十二)款“科技园区环境建设支持”、第(三十三)款“科技园区孵化类企业办公用房支持”、第(三十五)款“众创空间办公用房支持”、第(三十六)款“海外创新园区支持”、第(三十七)款“园区融资配套奖励”、第(三十八)款“园区综合贡献奖励”、第(三十九)款“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综合贡献限制;第九条第(四十一)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支持”不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原则上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不受综合贡献限制;第三条第(五)款“R&D投入支持”、第四条第(六)款“国高企业认定支持”、第六条第(二十)款“专利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二条 【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与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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