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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宝安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工作部署,现将宝安区2022年度(第三次)和2023年度(第二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励项目的拟奖励名单(见附件)在宝安政府在线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若对拟奖励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局提出相关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关大厦15楼(邮政编码:518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2022年度(第三次)和2023年度(第二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拟奖励项目工作意见”字样。
特此公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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