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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开展2024年度辖区重点企业保障性住房配租需求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24日(工作日上午9:30—12:00;下午2:30—6:00)。
《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2023版)内的辖区龙头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企业名单详见。
(一)企业自主填报需求。各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本单位无房员工实际住房需求合理填报保障性住房配租需求。其中,《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2023版)内龙头企业可申报的住房需求不超过25套,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可申报的住房需求不超过5套。最终具体配租配额将根据企业申报需求、房源实际及罗湖区重点企业单位住房配额标准予以确定。
(二)企业依规提交需求。凡有意向申报本次保障性住房配租需求的企业,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扫描汇总,统一压缩为文件包,并于规定时间内通过邮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务邮箱,邮件标题统一为:企业名录序号+龙头/行业推荐+公司全称;或在规定时间前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2112号万达丰大厦7楼726室现场提交纸质材料。逾期未申报或未按要求提交资料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罗湖区企业保障性住房配租需求申报表(详见附件1);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4.企业专办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第1至2项材料还需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三)配额确定及后续选房、签约。区住房建设局汇总企业需求后,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可享受的住房配额上限,制定配额方案后,再办理后续选房、签约等手续。企业填报数量超过企业批次可享受配额上限或累计上限的,超过部分申报需求按无效处理。请各企业密切关注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的有关事项公告。
《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2023版)内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入住保障性住房,具体条件如下:
(一)职工在本单位全职工作,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
2.属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指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专项能力证书的人员,或者按照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引进的人员,下同);
3.属于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才。
(二)职工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三)职工在本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退休返聘、外籍人员、市外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单位提供完税证明);
(四)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入住人才住房之日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六)职工未因违反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相关规定而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职工家庭人口数按照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总人数计算。配租面积标准如下:
(一)单身人才配租建筑面积三十五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六十五平方米左右;
(三)四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八十五平方米左右。
具体配租面积标准将根据房源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申请人愿意合租的,原则上根据配租房源的情况,每间房安排一人或一对夫妻居住。申请人自愿租住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房型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低于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单位对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将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单位选房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入住人员备案、签约等事项。申请单位只允许将该住房出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并将本单位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申请单位须将入住人员信息报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同时入住人员须退出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承租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所选住房自动失效。
(三)承租期间,我局会同相关单位将组织不定期对入住人资格进行抽查,若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或存在6个月以上连续空置、擅自转租、用于经营性用途等违规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企业承租资格,收回出租住房,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发现存在以下行为的,不纳入本年度配租范围:不配合住房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虚报瞒报、违规使用住房或未按要求交纳住房涉及款项等,且拒不整改的;不配合政府日常住房管理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五)关于保障性住房是否能参与学区划分及落实学位,以房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六)关于保障性住房是否能落户及办理居住证,以房源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的意见为准。
(七)正在领取租房补贴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人才应当在补租期限届满后申请保障性住房。
(八)如我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我局有权要求申请企业按调整后的最新规定执行。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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