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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1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重点支持建筑安全、施工安全、火灾等灾害监测预警产品,消防无人机、应急通讯与指挥等应急救援处置装备,安全应急服务等安全应急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先进制冷、建筑节能、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领域;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底泥、固废、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环境服务等环保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建筑废弃物再生、生物质废弃物循环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企业碳管理、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认证咨询等碳管理服务领域。
(一)加强安全应急装备推广。编制深圳市安全应急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高端安全材料、高精度监测预警产品、应急救援无人机、应急机器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应急指挥通信产品等安全应急产品推广应用。鼓励登高平台消防车、水域救援智能装备、安全生产防护装备等高端安全应急装备发展,对纳入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安全应急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提升安全应急服务发展能级。优化调整安保服务招标评价模式,鼓励安保服务企业“人防+技防”能力提升,引导企业拓展海外保安、应急救援、灾害防控等新型业务。加强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与安全应急服务的融合创新,聚焦人脸识别比对、智能行为分析、车辆二次识别等领域推广智能安防系统。鼓励围绕安全应急评估咨询、教育培训、检测认证等发展安全应急综合服务,探索平台化服务模式创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
(三)发展片区、园区综合能源服务。支持深圳湾总部基地、香蜜湖片区以及各类园区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数字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超级快充、车网互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等技术,部署综合能源调控系统,建设一批能效提升明显、一体化集成的负荷聚合能源调度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创新建筑节能服务模式。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改造,支持公共建筑委托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以提升空调系统能效为重点优化建筑综合能效,鼓励公共建筑实施集中空调系统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五)推动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支持数据中心节能,加快制冷先进节能技术在数据中心建设中的应用,鼓励存量数据中心开展绿色化改造。发展低能耗基站,支持推进基站网络架构绿色转型。鼓励使用高效节能变压器,支持对运行年限长、运行状态差的变压器进行更换。针对上述基础设施节能降碳项目,评选若干具有较强示范推广性的按照经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先进环保技术推广应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赋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造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围绕挥发性有机物、臭氧、温室气体、危险废弃物、新污染物、噪声治理、生态环境应急等重点领域,鼓励企业应用绿色低碳环保原辅材料,支持污染防治前沿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示范应用项目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七)创新发展环保服务。支持环境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发展。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加强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开展企业碳账户评级、减污降碳标杆项目评选,对表现突出企业予以支持。(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八)构建集约高效的资源回收网络。鼓励应用“互联网+回收”模式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支持智能回收箱、预约上门、“以车代库”等模式发展,建立进小区、入园区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市区联动,布局建设分拣中心和回收中转站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各区结合自身实际予以支持。加大对再生资源领域无证经营、违法经营等现象的打击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区)
(九)打造资源循环利用先进技术示范点。推动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鼓励生物质燃油开发利用、废蚀刻液资源化利用、有机废弃物多元化处理、建筑废弃物现场模块化处置、低成本碳捕集封存与利用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发展应用,对经评定的示范项目按照经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十)完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完善动力电池、储能电池溯源网络,推动废旧电池回收利用产业规范化发展。鼓励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有关产业用地遴选,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储能电池高价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经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培育优质碳管理服务商。发展绿色服务业,鼓励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评选优质碳管理服务商,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管理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十二)强化本土碳足迹认证体系。打造绿色供应链,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搭建细分行业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集,探索碳足迹数据分级,推动碳足迹数据共享和应用,实现碳足迹数据产业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试点建设,持续完善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碳足迹核查,对取得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的,对单张证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受资助不超过3张证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鼓励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推进森林、湿地、海洋碳汇项目开发交易,探索异地碳汇补偿机制,支持对口合作异地碳汇项目。发挥碳普惠对集群发展的促进作用,强化集群技术产品减碳贡献的评价体系和量化研究,加快开发节能、资源循环等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将企业产品服务的环境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金融产品,为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市委金融办)
(十四)推动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围绕安全应急装备、高效节能设备、先进环保设备、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方向,争创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事一议予以资助。支持落地深圳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予以最高3000万元支持;支持落地深圳建设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支持建设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分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合计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落地深圳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
(十五)鼓励产学研协同研发。鼓励安全节能环保产业创新能力突出的行业龙头或领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聚集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瞄准产业发展的共性需求开展协同研发,择优评选一批优秀创新联合体,发挥产业创新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十六)支持“四新”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加快安全应急、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安全节能环保产业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试点示范,打造落地场景,按经核定总投资一定比例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按经核定总投资一定比例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编制深圳市绿色低碳技术、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积极鼓励绿色低碳技术装备纳入目录,做好产品推广应用。(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打造安全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加强规划布局,建设一批产业集群园区,构筑安全节能环保产业综合创新服务平台,汇集绿色低碳循环处理设施。鼓励园区创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强化资源循环产业空间保障,合理保障餐厨、建筑废弃物、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构建资源循环利用协作机制,以“飞地园区”模式保障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建设局)
(十八)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改造。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理念融入园区建设运营全过程,实施园区改造提升工程,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项目建设运营。以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为先导,打造近零碳、零碳园区,支持园区建设环境监测、应急防护设施,配备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原位处置再生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十九)发挥展会论坛带动辐射作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机构以市场化方式主办或承办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展会论坛等活动,严格按照财政支持展会论坛经费的有关政策予以财政资金支持。支持集群企业在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市场参加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领域重点展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展位费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强化标准引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牵头编制实用性和指导性强的安全应急产业标准、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等,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50万、30万、10万元资助。支持在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按相关规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强化对绿色金融机构的激励,创新发展绿色金融。发展基于碳资产抵质押的信贷、债券融资新业务,鼓励制定与企业环境效益、碳减排效益相关联的金融产品定价策略。设立深圳市绿色低碳气候基金,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重点加大对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优质企业投资力度。创新基金绩效管理模式,探索建立与被投企业污染减排量、碳减排量挂钩的基金投资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二十二)开展绿色低碳产业认定。完善深圳特色的绿色低碳产业认定规则体系,鼓励节能环保相关企业和项目开展认定,对企业、项目的绿色属性进行评价,将符合条件的集群企业和项目纳入深圳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项目)库,推动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
(二十三)强化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推广政府绿色采购,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在深圳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行清晰标识,采购单位需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采购需求。加强宣传、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资源综合利用、低碳产业发展等支持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深圳市税务局)
(二十四)加强安全节能环保领域人才培育。鼓励围绕安全应急、资源循环利用、碳管理、碳经济等方向建设特色学科和学院。健全人才服务机制,对集群企业人才住房、子女入学、个税减免依法依规予以支持。鼓励建设技术人才实训基地、安保服务培训基地、安全教育基地,开展职业培训、推进产教融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财政局)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措施与我市市级层面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鼓励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根据各自产业规划布局特点制定配套措施。本措施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广东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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