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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深圳市对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施细则》,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2014〕83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审批内容
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配套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智能装备和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1:1(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配套金额或配套比例要求的,在不超过当年配套资金总规模前提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配套。);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均立项的,只配套其中一个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最高3000万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的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优先资助即将完成的立项项目。
支持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项目由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统计局数据核对——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项目由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六、申报时间
截止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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