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5-27 10:2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发〔2017〕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部拟于2019年5-6月,对现有99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实施动态调整。通过优胜劣汰,进一步优化示范基地发展布局,提升示范基地建设水平,更好发挥其在培育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数字商务企业,促进电商精准扶贫、消费升级,带动创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评价的方法

(一)评价对象。除现有99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2-3家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参评(2018年各地推荐报送的电子商务园区今年可继续参评)。所有参评对象要求边界清晰,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专注发展电子商务。以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为载体,且电子商务企业较为分散的,须指定1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定区域参评。各地推荐的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还须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本地重点支持和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

(二)评价内容。主要是评价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荐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2018年落实《指导意见》情况,包括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本次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18年,基期为2017年。参评对象均需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和说明,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缺失的将酌情扣减相应指标分值);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自评报告编制说明》(附件4),如实编制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围绕基地(园区)自身建设,重点突出提升承载、服务、保障、示范引领等能力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三)评价方式。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报送材料,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确定的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原则,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基础上,商务部将对综合评价得分较低,且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取消示范资格。同时,将综合得分较高,且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靠前的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增补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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