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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简称区科创经服局)。
(二)受理时间:2024年5月27日9:00—2024年6月17日18:00。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1栋308室。
(四)受理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受理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科创经服局受理地点。
(一)申报主体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材料虚假或侵权等行为的项目申报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的,区科创经服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申报主体名称变更的应于申报时或变更后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未提交材料导致相关数据难以查实的,视为申报无效。
(三)申报单位提交的具体申报材料详见申报指南(附件1)中申报项目所需材料要求。
(四)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连续编制页码,装订成册(胶装);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含封面),每份材料需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全册扫描成PDF版本,所提交材料的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格式应完全相同。
(五)申报项目所需材料清单中注明需查验原件的,请在书面材料受理时携带原件配合查验。
(一)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通知要求按时申报,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本次补助资金申报,造成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单位应履行有关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以及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方面。申报单位填报的企业营业额、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最终均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三)资助方式。事后资助、自愿申报、资助单位审定。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若申报当年符合条件的资助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获批总额,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知悉并同意调整结果。
(四)办理程序:提交申报材料——资格初审——专项审核——联合审查——拟定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社会公示——发布拨款公告——拨付资金。
(五)区科创经服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专项资金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区科创经服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借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立即向区科创经服局举报,举报电话∶0755-22100961。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docx
附件1.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doc
附件1.2: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1.3: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壮大项目申请表 .doc
附件1.4:支持品牌商业招引项目申请表.doc
附件1.5:租赁自用经营性用房功能用途说明书.doc
附件1.6:申报材料自查清单.doc
附件2: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服务平台操作指引.docx
附件3: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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