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5-29 15:37: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机制,吸引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来龙华创新创业,更好地服务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市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是指经认定且在任期内的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B类、C类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综合保障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补贴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无不良学术记录、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及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按合同约定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

(四)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12个月以上,且申请奖励补贴时连续缴纳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社保险种,且不含补缴社保记录)满12个月以上。其中,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参照执行。

(五)本人及配偶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未拥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建筑。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

(一)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实行弹性奖励机制,对全职在龙华创新创业的,参照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和工作经费资助。对非全职创新创业的,每年须在龙华服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经综合评估其贡献后,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二)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中,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3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B类人才、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带头人,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2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三)对龙舞华章计划B类人才,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80万元奖励补贴。

(四)对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成长型高层次人才),承诺在龙华全职工作5年以上的,最高可给予64万元奖励补贴。

第六条 申请人自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任期年度,符合条件者可申领当期奖励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一任期年度仅限申请一次。

第七条 奖励补贴原则上每个任期年度发放一次,第一年发放奖励补贴总额的30%,第二、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10%。发放时间为申请获准后的次季度。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有配偶的,奖励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申请。夫妻双方不得同时享受奖励补贴。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其奖励补贴重新核算,已发金额合并计入变动后应发金额,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发放。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相关奖励补贴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市、区有关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具体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全职在龙华创新创业的可按市人才安居政策标准落实;非全职者在龙华工作期间,可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协调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可选择区最长3年、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租入住最长3年的人才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龙舞华章计划B类人才可选择区最长3年、每月38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租入住最长3年的人才住房,面积标准为80平方米左右。

第十四条 龙舞华章计划C类人才可选择区最长3年、每月2600元的租房补贴,或免租入住最长3年的人才住房,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五条 入住免租人才住房的承租人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不得转租。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免租住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及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的住房安居政策,须在深圳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及未拥有一切形式的自有住房。具体按现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同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租房补贴或安排免租住房,不可重复享受相关住房安居政策。

第十八条 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自层级变动的次月起,其按新的层级调整租房补贴标准,按月补发差额,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领取区租房补贴或入住免租住房期间离开区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被区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的用人单位申请继续发放租房补贴剩余部分。剩余部分与之前发放的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

入住免租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已离开我区用人单位,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收回免租住房。

第四章 配偶就业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落实,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解决配偶就业的高层次人才,须已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三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和截至申请月份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不含补缴)。

第二十二条 龙舞华章计划杰出人才、A类人才配偶就业,符合条件的按照市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市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本人要求到区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岗位需求、任职条件及有关规定,帮助协调解决;属其他单位工作或待业失业的,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通过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举办现场招聘会等途径推荐就业。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参加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的,享受深圳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区现行有关政策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且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1人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解决,辖区各学校应积极配合落实。

第二十八条 申请解决子女入学的高层次人才,须已与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三年及以上有效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区用人单位全职创新创业和截至申请月份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不含补缴)。

第二十九条 杰出人才、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子女入学,符合条件的按照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有关政策,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龙舞华章计划人才子女若为非深圳市户籍的,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待遇。就读区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减免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计划,统筹落实医疗保障事宜,区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在区属公立医院开辟医疗绿色通道,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专业体检,其中龙舞华章计划A类人才享受市二级保健体检待遇,龙舞华章计划B类、C类人才享受市三级保健体检待遇。高层次人才根据保健定点医院安排,自行选择时间体检。

第三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和顾问制度。指定的保健医疗机构免费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作为健康顾问,提供免费的健康指导。

第三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申请报销50%。每年可报销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内每年可享受由区提供保额为50万元的健康保险。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区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开设专门通道,在工作日受理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事项申请。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事项申请程序:

(一)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初审。所在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初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或街道行政服务大厅“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

(三)审定。区人才办对奖励补贴等各项综合保障资金事项进行审定,按规定和程序审批。其中,属于奖励补贴的资金申请,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才办审定;属于免租人才住房的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住房安居补贴的申请,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后报区人才办审定;属于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申请,由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落实;属于子女入学事项的申请,由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属于医疗保健有关事项的申请,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落实。

(四)公示和拨付。经审批决定予以资金补贴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任期内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才办负责统一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综合保障待遇是高层次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侵占。

第四十一条 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的综合保障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不得享受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住房安居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市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或住房安居等政策条件作出调整,本办法将视情况作出调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华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深龙华人才通〔2017〕9号)同时废止。区其他人才政策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之前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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