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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宝安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宝安区科普基地创建与运营,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深科协规〔2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宝安区科普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3月25日
第一条 为加强宝安区科普资源建设,建立健全科普基地认定、监督管理等相关制度,完善科普设施布局,提高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深科协规〔2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是指本区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资源载体,由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认定,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区科普基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下列类别:
第四条 (一)科技场馆类,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二)公共场所类,是指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休憩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天文台(馆、站)、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医院等研究实验基地等。
(四)生产设施类,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设施或者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施、生产线、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展览馆等。
(五)信息传媒类,是指以网络、电子、印刷品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机构,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本条规定的五类区科普基地的认定标准详见附件。
第四条 各类区科普基地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区科普基地的运营单位及基地应为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制度保障和经费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工作机制,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四)能够积极参加区科协主办的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其中经营性的科普基地须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深圳科普月等大型主题科普活动期间开展公益性的科普活动。
(五)接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申报资格
区科普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符合认定标准且科普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认定成为区科普基地。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区科协发布区科普基地认定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宝安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上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材料等。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受理
由区科协受理宝安辖区内科普基地的申报。
(四)考察评审和公示
区科协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持有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以实名和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异议,由区科协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区科协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对于以同一事由提出且已经区科协调查核实处理的异议,区科协可以不再受理。
第七条 认定命名
经考察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科协授以“宝安区科普基地”称号和挂牌。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区科协对区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自认定文件发文起有效期5年。
第九条 区科协是区科普基地的认定及业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区科普基地的运营单位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和考核,应当配合区科协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一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等材料;
(二)主动上报重大信息变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人、联系人、地址、名称变更,影响场地设施正常开放的更新改造等重大事项;
(三)配合区科协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四)未经区科协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挂牌地点。
(五)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合区科协有关工作的,区科协可以视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者取消认定等处理。
第十条 积极为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必要支持。
(一)支持鼓励科普基地通过各种形式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协同发展,形成品牌效应。
(二)区科协支持区科普基地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并通过媒体宣传扩大基地的社会认可度和影响力。对科普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十一条 为加强区科普基地管理,提高基地科普服务能力,促进基地持续健康发展,区科协对区科普基地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重点考核基地科普工作实效。
(二)不参加考核的视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基地资格,考核及格的重新认定授牌。
第十二条 区科普基地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参观人员安全管理,做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区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且给予门票、场租等优惠。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 宝安区科普基地 ”称号:
(一)在申请认定和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四)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或者整改后经考核仍不达标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单位登记主体资格注销或者吊销的。
(七)未能达到区科普基地认定标准或者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
第十五条 已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普基地经运营单位的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区科普基地,其认定有效期自获批区科普基地之日起至省、市科普基地失效日止。
按照前款规定认定的区科普基地,如其国家、省、市科普基地称号被取消认定,其区科普基地称号将被同步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的区科普基地有效期按原办法执行,到期后符合认定标准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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