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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深宝科协〔2019〕1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助力提高全区市民的科学素质服务作用,现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延长2024年宝安区科普宣传活动项目申报时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4年6月7日18:00
项目类别:科普宣传活动
项目名称:宝安区科普宣传活动(项目编号:2024BAKP09)
项目征集对象:在深圳市登记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项目内容和要求: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或新媒体等各种形式在宝安区范围开展的、符合时代特色和公众需求的专题性系列科普活动,且活动受众面广,影响力大,对全区科普活动开展具有示范作用。其中①广播、电视、新媒体等能根据群众科普需求,聚焦科技前沿及社会热点,用好“科普中国”等提供的权威科普内容,形成内容不少于30条(篇)的稿件,宣传周期不低于6个月,每周播出不低于2次,单次播出时长不低于3分钟,宝安区累计受众不低于100万人次。②报刊等平面媒体和其他申报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主题鲜明、互动性强、受众面广的科普宣传活动,且活动后能及时在报刊、宝安湾、今日头条等平台进行宣传报道。申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形式进行申报,并提供完整的科普宣传活动策划方案和能够判断项目总体质量的宣传样稿。
经费额度:不超过10万元/项。
立项数量:计划立项2项。
项目周期:2024年11月15日前提交验收材料。
项目验收要求:按要求完成科普宣传活动,撰写活动举办情况的工作总结(不少于1000字,并附上活动图片及2分钟以上的总结视频)。其中①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需出具节目的收听(收看)数据证明报告,针对目标受众开展不少于300人次的满意度调查;②报纸等平面媒体和其他申报单位需提交宣传报道材料,并针对受众开展不少于50人次的满意度调查。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科普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的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能申报。
(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承担科普(学术交流)项目数量最多2个。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请,已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统筹执行,能够独立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和内容,严禁转包或分包项目中的主体工作内容。如需有关单位参与协作的(联合申报),应当明确牵头申报单位,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和管理,并在《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第二部分中写明项目协作单位相关情况,并明确承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双方在任务分工、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利。
(五)申报主体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和策划组织经验,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明确的项目执行团队、有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具体、支出预算和测算依据合理,项目实施流程清晰,经费预算明细,要求实事求是、按需申请。
(六)申报单位可将承接的同类业务合同作为申报佐证材料纳入《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第四部分“项目组织实施条件”,提供的业务合同不超过5个。
(七)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书签字盖章),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八)对于近三年内承接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项目,但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可参与本次宝安区学术交流项目申报。
(九)项目申报单位在执行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活动及学术交流项目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各种合法权益。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项目一经立项,即视为项目申报单位独家、免费、长期授权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行使该项目形成的各种合法权益。
(一)申报材料
《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加盖公章、骑缝章);《申请书》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邮箱。
(二)材料受理
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7日(星期五)18:00,以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收文窗口收到纸质文本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有申报项目意愿的单位请按申报材料要求将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收文窗口(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95号宝安科技馆805室),电子件(Word+盖章扫描件PDF,文件命名“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发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邮箱。
(三)项目立项
1.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按有关规定立项,立项项目将会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明确的事项实施项目,必须于2024年内启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具体、完整地说明调整的原因、工作内容、预算金额和内容等,经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未履行规范调整程序的变更视为无效。
4.对获得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对照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一)项目完成后15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提交《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资助项目总结表》(在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版一式两份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发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邮箱。
(二)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对项目执行情况(包括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一)为加强科普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审计及延伸审计,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1.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2.未能如实填写《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故意拖延项目进度或拒不提交项目总结;
4.蓄意阻挠、拖延项目审计及延伸审计工作的开展;
5.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6.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出违纪违法或其他有损公众利益、科协名誉的行为。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6月3日
附件:
1.附件1: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模板).docx
2.附件2: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资助项目总结表(模板).docx
3.附件3:满意度调查表(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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