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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做好奖励(补贴)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18〕1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工作指引》等要求,拟开展我市2023年度第二批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针对《若干措施》中涉及市本级与盐田区、大鹏新区、前海合作区支出责任共担的天然气贸易企业入驻总部大楼租金补贴、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收奖励、天然气贸易纳统增加值奖励、LNG船舶租赁业务奖励、燃料加注奖励。
按照《若干措施》相关标准执行。
申报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所在区发布的申报通知(指南)进行申报,盐田区、大鹏新区、前海合作区须于2024年7月 31日前,按照《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工作指引》工作要求,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附件: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 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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