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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高品质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城区,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科技创新)》(以下简称“1+3”)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罗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涉及创新型产业用房、招才引智、人才扶持、上市融资、产业集聚发展、招商奖励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的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勘察、监理、咨询、造价、检测等建筑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建筑类企业);
(二)在罗湖区投资实施装配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位。
第四条 鼓励企业落户
符合条件的建筑类企业,可按条件享受落户扶持。若达到总部企业标准,可按照总部企业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鼓励企业取得资质
符合条件的建筑类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奖励500万元;取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奖励200万元;取得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取得多项资质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规范发展
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罗湖统计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可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罗湖统计后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的,给予20万的一次性增长扶持奖励。建筑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扶持标准按照《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执行。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符合条件的建筑类企业,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国家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之一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广东市政金奖”之一的,奖励50万元。
符合条件的建筑服务企业,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中国建筑学会建筑创作奖金奖”的,对该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获评“中国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百强”且排前50名(含本数)的,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符合条件的建筑类企业,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部级工法的,奖励5万元;上一年度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类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符合条件的建筑类企业,上一年度全职引进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每引进1名奖励150万元;全职引进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普利兹克奖以及梁思成建筑奖获得者等国际一流、国内顶尖的行业专家,每引进1名奖励100万元。专家应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仍在岗的。
符合条件的建筑类企业,上一年度引进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的,予以鼓励。每引进1名拥有港澳建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港澳专业人才且已在省、市主管部门备案,与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全职工作满1年以上且仍在岗的,对企业予以3万元/名的补助。
第十条 企业购房扶持
在罗湖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并申请扶持的建筑类企业,根据条件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分五年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租房扶持
符合条件的建筑类企业,在罗湖区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条件前3年可获得租金补贴,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租金扶持,年度最高50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人才住房扶持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才住房分配和管理实施细则》,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纳入年度《罗湖区人才安居企事业单位名录》的,可向杰出人才提供最高150平方米人才安居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各领域“菁英人才”,可根据区住房建设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
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5分及以上的,根据建筑面积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标准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装配式建筑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或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的,不予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系统,且按照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实施节能改造并通过第三方能效测评单位完成核验测评的节能量核定,核验测评节能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比例)不低于10%,取得《节能改造项目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后运行节能率不低于核验测评节能率80%的,根据项目受益面积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8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本条投资额以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
第十五条 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前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迁申请之日起往后顺延12个月周期或下一个自然年度。
第十六条 对于申报主体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违反书面承诺,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企业当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不良影响事件的,不享受本年度各项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采取总额控制的方式。如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经审议通过的申报项目不在本年度拨付。
第十八条 本措施第四条款、第六条款、第十条款和第十一条款对港资企业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
第十九条 本措施相关条款由区住房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1+3”等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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