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金融服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6-20 16:16: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巩固金融业对辖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创新发展导向,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市场主体。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总部享受有关落户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总部设立的、独立纳税纳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其中银行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等;保险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资产运营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养老服务中心、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互联网运营中心等;证券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以及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绿色金融、黄金金融、跨境金融以及其他创新型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为上述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主体。

(四)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

(五)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本措施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主管部门

除特别说明外,区金融服务署是本措施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措施咨询解释和申报受理,并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以及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措施涉及人才及住房扶持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章 落户扶持

  第四条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落户

(一)持牌金融机构按行业分类可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扶持,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的管理团队扶持。管理团队扶持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企业管理团队个人、工会等相关账户。

(二)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落户扶持。

 

第三章 空间扶持

  第五条 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扶持

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第六条 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累计扶持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章 推动重点金融领域发展

  第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一)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落户扶持。

(二)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由持牌金融机构总部依法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专营机构或相关子公司,给予500万元落户扶持;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期内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累计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企业进行专利质押融资,对其以专利质押所获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给予不超过专利质押所获融资金额8%的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以自持的知识产权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行的企业,按综合融资成本的7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同一险种扶持不超过3年。

(六)对持牌金融机构或市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据其引进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活动运营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认定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扶持。

 

  第八条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一)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事业部、营业部。对经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一定扶持,同一金融机构最多扶持一次。

(二)绿色保险保费补贴。对入驻市级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的绿色企业或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购买合作保险机构绿色保险产品的,按其投保绿色保险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三)绿色信贷补贴。对入驻市级绿色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的绿色企业或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获得合作银行发放的绿色贷款,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扶持方式为先付后贴,按年拨付,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九条 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一)首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合作银行获取的首笔贷款,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首贷补贴,扶持方式为先付后贴,按年拨付,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过桥资金贴息扶持。对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合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含下设全资或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期限不超过3个月、获得融资1000万元以下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以当期基准利率计息,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无还本续贷扶持。向小微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的合作银行,每年度安排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单户同一授信额度下无还本续贷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银行扶持,单户贷款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度已享受无还本续贷扶持的项目,银行在两个会计年度后才可再次作为申报项目申请扶持。

(四)商业保理补贴。对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合作商业保理公司获取保理服务的企业,每年度安排不超过800万元,按保理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人)单年最高100万元、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债务人)单年最高500万元,单笔业务只能补贴供应商或核心企业。合作商业保理公司应提供不高于市场的费率标准,扶持方式为事后补贴,即需在保理项目本息结清后,由合作商业保理公司与融资企业完成资料收集和审核、补贴利息计算,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确认无误、按程序审议后将补贴金额拨付至付息企业。

(五)担保费减免扶持。对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合作融资担保公司获取担保服务的小微企业,每年度安排不超过300万元,按担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单年最高20万元。补贴方式为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先垫后贴,合作融资担保公司应提供不高于市场的费率标准,由合作融资担保公司与融资企业完成结算后向我区发起补贴申请,补贴金额拨付至融资担保公司。

 

  第十条 支持养老金融发展

(一)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的养老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参照本措施第四、六条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租房扶持。

(二)鼓励辖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养老目标基金,坚持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对入围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按Y类份额(个人养老金投资专门份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三)鼓励保险资金设立健康养老等领域私募基金,开展养老产业投资,赋能养老社区布局,打造优质保险养老服务生态体系,提供保险保障、养老服务和财富管理的综合解决方案。相关基金参照《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高质量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的若干措施》有关条款给予落户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金融发展

(一)鼓励数字人民币重点机构、产业链企业及基础设施落地罗湖。参照《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高质量建设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措施》,对数字人民币重点机构、产业链企业及基础设施给予最高1亿元扶持。

(二)完善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参照《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高质量建设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措施》,对开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平台建设、受理环境建设、商用化推广,根据交易数据、机具改造成本等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三)鼓励数字人民币研究发布智能合约产品及首发应用场景创新。对具有市场价值或取得示范效应的,参照《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高质量建设数字人民币应用生态示范区的若干措施》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四)鼓励打造数字人民币产业园。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数字人民币产业园设立数字人民币体验中心、展示中心,对产业园运营方给予最高500万元运营扶持,对入驻产业园的数字人民币产业链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给予租金支持,最高三年免租。

 

第五章 鼓励罗湖特色金融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黄金金融发展

(一)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获得国家部委、一行一局一会、国家级交易所、市级以上政府等批准建成或经认定,服务于黄金金融创新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或服务要素市场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给予200万元运营扶持。

(二)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由持牌金融机构依法发起设立的贵金属专营机构或独立法人主体,或由黄金珠宝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服务于黄金珠宝产业的民营银行等重大创新载体,参照本措施第四、六条持牌金融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

(三)经认定的黄金珠宝平台合法合规开展黄金回购业务,按照其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扶持,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消费金融发展

(一)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成的消费金融公司,参照本措施第四至六条持牌金融机构标准享受落户、购房、租房扶持。

(二)促进二手车加速流通。鼓励辖区汽车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资质,开拓国际市场业务。对上一年度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参照《深圳市罗湖区支持商贸流通及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保费支持。

(三)提供“以旧换新”消费金融支持。鼓励辖区商业银行以优惠费率提供信用卡分期、消费信用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产品服务。推动罗湖重要商圈联合商业银行推广消费优惠,切实降低消费者支付压力,扩大有效需求,激活消费市场,促进罗湖消费升级。

 

  第十四条 支持跨境金融发展

(一)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由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深港跨境金融专营机构或相关子公司,参照本措施第四、六条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租房扶持。

(二)对香港持牌金融机构(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向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中介人发牌及予以监管,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发牌、指定与审批)发起成立、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财富管理咨询、法务、信息技术等服务,按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香港持牌金融机构(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向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中介人发牌及予以监管,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发牌、指定与审批)发起设立、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的代表处,依法依规提供产品宣传、业务咨询、售后协调等服务,给予一定落户扶持。

(四)对境外主体依法发起设立、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的持牌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经认定给予一定开办费或搬迁费扶持。

(五)对符合条件且在罗湖区实际经营、具备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及其设立的相关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按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第十五条 红岭金融创新激励

每年度安排不超过800万元作为红岭金融创新示范项目激励资金,用于激励金融机构创新高质量发展,给予评定项目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条 红岭金融贡献激励

对在罗湖区实际经营、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按行业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红岭金融贡献激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企业管理团队个人、工会等相关账户。

本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与《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招商引资)》《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团队相关扶持同时享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经认定”指经区政府专项会议审议通过。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措施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本措施第五条“金融机构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主体,获得扶持期间及扶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享受购房扶持年限内,区产业主管部门需每年核准企业的经营情况,当年不符合条件不予扶持。享受该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申请本措施第六条“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主体,享受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享受租房扶持年限内,区产业主管部门需每年核准企业的经营情况,当年不符合条件不予扶持。

第二十条 申请主体购置或租赁的不同办公空间,购房扶持与租房扶持可以同时享受。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本措施扶持的企业,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必要给予特别扶持的金融机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提出意见,经区政府专项会议审定后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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