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跟踪评价和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6-21 14:22: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为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正向激励作用,将人才的贡献与其享受的保障待遇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拟于近期组织开展2023年度“聚龙领军人才”跟踪评价和资助工作,对我区认定的“聚龙领军人才”任期年度内的全职工作、实绩贡献、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据评价结果发放“聚龙领军人才”奖励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任期

2023年12月31日前认定(以证书时间为准)的“聚龙领军人才”,评价任期时间为: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

 

  二、评价程序

(一)用人单位评价

人才所在单位根据本行业工作特点、工作性质和业绩评价标准,自主开展任期评估工作,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认定单位评价

1.日常跟踪。区人力资源局通过不定期联系人才,组织人才参与相关活动等形式,在日常工作中跟踪、考察人才,并将所了解情况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实地核查。区人力资源局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访谈以及在用人单位内部宣传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对人才及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结果初核。区人力资源局综合相关情况,并征求产业部门、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意见后,初步核定跟踪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4.核定等次。评价结果经人才跟踪评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坪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区人力资源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确定本年度最终评价等次。

 

  三、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完成自主评价后,须填报跟踪评价申请表,并依据《“聚龙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指南》相关要求,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跟踪评价申请表(附件1,原件)。

(二)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资助申请表(附件2,原件)。

(三)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证书。

(四)个人身份证明、劳动或劳务合同。

(五)深圳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1年社保缴纳证明、深圳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1年纳税证明(收原件;境外人员若无法查询社保缴纳证明的,可不提供)。

(六)深圳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中共党员的需提供所在党组织出具的无违纪证明(收原件)。

(七)个人最近1年业绩证明相关材料。

(八)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九)个人I类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手抄收款账号,本人签名)。

(十)个人承诺书与授权书(见附件3,收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整理。第一项、第二项材料提供纸质版及WORD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未标明原件的,均验原件存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核实上述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由所在单位盖章、单位经办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四、相关要求

(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可启动自主评价工作。用人单位于2024年7月8日至7月26日到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原行政服务大厅)二楼14号人才业务综合窗口提交跟踪评价和资助申请材料。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跟踪评价,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跟踪评价所有程序完成前,因人才个人工作单位、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动而不再具备“聚龙领军人才”认定资格的,按照相关要求,其个人评价等次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三)区人力资源局将根据本次跟踪评价结果发放“聚龙领军人才”2023年度奖励补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聚龙领军人才”,将不予发放2023年度人才奖励补贴。

(四)“聚龙领军人才”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诚信申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补贴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聚龙领军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按规定取消或追回其享受的奖励补贴,不再提供配套的保障支持,并将相应信息推送至征信平台。对于帮助相关人才提供虚假材料或知情不报的单位,1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单位坪山区“3+1+1”产业人才政策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6月20日

 

附件:1.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跟踪评价申请表

2.坪山区“聚龙领军人才”资助申请表

3.个人承诺书与授权书

4.“聚龙领军人才”资助申请指南

5.申请人个人社保及纳税证明材料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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