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视剧剧本引导扶持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6-27 13:52:1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充分调动我市影视制作机构创作积极性,参照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广电局相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电视剧剧本引导扶持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6月24日

 

深圳市电视剧剧本引导扶持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充分调动我市影视制作机构创作积极性,引导创作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电视剧和网络剧作品,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引导扶持资金项目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视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

第三条 深圳市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申报备案公示的电视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报作品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艺术品味。作品着重反映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

第五条 申报作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重点扶持:

(一)属于原创类作品;

(二)创作“六类”题材作品;

1.为实现中国梦凝聚力量,聚焦新时代的现实题材;

2.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弘扬革命精神和斗争精神的革命历史题材;

3.展示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题材;

4.体现农村、少数民族、少儿等公益导向的题材;

5.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风采的都市题材;

6.展现科技时尚元素,积极尝试多种创新表达的创新题材。

(三)入选国家级、省级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或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库。

第六条 一般题材电视剧应已履行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程序,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题材电视剧应已履行立项公示程序,且截至报送之日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网络剧、网络电影应已完成规划备案,且截至报送之日未取得发行许可。

第七条 申报作品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电视剧剧本引导扶持项目申请表;

(二)“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采风创作开展情况表;

(三)作品人物小传;

(四)作品分集大纲或故事大纲;

(五)作品完整剧本;

(六)编剧阐述(不少于3000字);

(七)主创人员名单及拍摄计划;

(八)剧本版权登记信息和书面承诺;

(九)入选国家级、省级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或原创网络视听精品项目库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

申报项目应为从未申报和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的作品。申报单位在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文件为准)。

(二)组织初评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和单位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终评会议的参考依据。

(三)确定名单及公示公告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召开终评会议,确定拟扶持名单后,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深圳市电视剧剧本引导扶持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有异议,经查属实的,撤销资格。

第九条 科学统筹使用财政拨款资金,对经过评审选出的优秀电视剧剧本(不超过1部)和网络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剧本(不超过6部)作品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具体金额以财政资金审批拨付情况为准。

第十条 获得扶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须签订《电视剧引导扶持项目协议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及电视剧备案公示等相关文件要求使用作品扶持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做出书面承诺在合理周期内完成创作生产。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无法如期完成,需上报详细情况说明并提出延期申请,申请通过后可适当延期一至三年。

第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已获得扶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进行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相关作品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已获扶持的作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扶持资格并全额收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一年未投入拍摄,且经重新评估认为已不具备拍摄条件的;

(二)超过两年未投入拍摄,需立即整改,在6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

(三)存在营私舞弊、抄袭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通过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需要收回扶持资金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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