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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开展天然气贸易助力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做好奖励(补贴)申报工作,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第二批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现拟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打造天然气贸易枢纽城市奖励(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针对《若干措施》中涉及的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收奖励、天然气贸易纳统增加值奖励等。
按照《若干措施》相关标准执行。
申报主体应当是在大鹏新区实际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贸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天然气贸易企业。
附件1至附件3要求的相关材料及大鹏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奖励申请实行线下集中申报,申请人应于2024年7月3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编制封面及目录,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报送至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5号楼5316办公室。
受理及咨询时间:申报时间内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一)天然气交易平台交收奖励、天然气贸易纳统增加值奖励资金,根据申报企业经营所在地按市本级与前海合作区或大鹏新区7:3比例列支。同一指标同时符合市、区及前海合作区相关支持政策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如申报企业已享受同类支持政策,且获得资助资金低于本次申报奖励(补贴)资金的,可采用补差方式在本次奖励(补贴)申报中予以奖励。
(二)本通告由大鹏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大鹏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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