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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7年)》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7月1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圳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精神,加快发展以绿色为鲜明特征的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现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典范建设。落实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强化美丽中国典范建设水平评估。持续深化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无废城市”建设,一体推进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等“美丽系列”建设。
(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率先推进碳排放总量与强度双控,建立健全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为导向的产业准入及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碳交易支持效果,开展跨区域碳汇交易试点,探索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对电厂和垃圾焚烧厂按照相关要求加装温室气体在线监测设备的,每套新增设备按采购费用的50%给予资助,对单套设备分别给予最高7.5万元和70万元资助。
(三)携手共建国际一流美丽湾区。充分利用深港环保合作专班、深港环保合作交流会议等平台,深化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合作。推进与广州生态环保领域“双城联动”,深化深莞惠跨界河流治理合作。积极推动粤港澳生态环境标准衔接,推动建立生态环境领域紧缺人才引进制度。
(四)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作用,加强绿色供应链创建和国际合作。持续扩大海外实体联络点建设,推动建立中国绿色产业“走出去”企业联盟,探索构建技术对接、招商推介、产业落地等一体化转移服务机制。
(五)持续强化重点项目审批服务。落实落细广东省服务高质量发展“1+3+N”政策措施,加强产业转移平台、产业转移园区、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环评服务保障。建立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及“一对一”跟踪机制,优化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实施环评即报即受理。对具备基本条件的项目,按规定实行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
(六)扎实推动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持续推进各区开展区域环评,重点推动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的区域环评工作,力争2024年完成全市(不含深汕合作区)陆域范围区域环评成果编制全覆盖。在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区域,将未纳入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七)稳步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审批。全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两证衔接”改革试点,探索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审批新模式,提高项目审批、落地效率。在已开展区域环评的区域,推动做好清单管理类项目的排污许可核发工作。
(八)继续深化项目审批环保政策咨询服务。开设“线上咨询”和“线下专区”,充分利用服务热线、政务服务窗口等途径,强化环评帮扶和咨询服务。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帮助小微企业了解环评管理要求和服务举措,引导小微企业合法合规建设运营。
(九)支持先进环保技术推广应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赋能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企业应用绿色低碳环保原辅材料,支持污染防治前沿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示范应用项目可按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十)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改造。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整体审核,统筹推进“绿岛”项目建设。以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为先导,支持绿色工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零碳园区等试点示范。开展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治理,分类资助优秀项目。对实施软件硬件两方面提升的,按照核定建设改造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实施软件方面提升的,给予10万元资助。
(十一)加强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示范。支持打造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对通过验收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进行分类资助。区域试点资助300万元,园区试点资助100万元,社区试点资助100万元,校园试点按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类型分别资助15万元、25万元、50万元,建筑试点按建筑面积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企业试点资助50万元。
(十二)扎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创新。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示范行动。对列入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标杆园区类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企业类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加快推动产品碳足迹试点应用,选取重点排放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试点评价。鼓励企业和园区建设智慧环保平台,提高减污降碳协同管理智慧化水平。
(十三)全力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完善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加快推进深汕生态环境科技产业园建设。持续推动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加强废钢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废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结合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措施。
(十四)创新开展领跑者引领行动。探索建立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一批环保标杆企业。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推动交通、工业等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节能降耗,制定实施重点行业“一行一策”绿色转型升级改造方案。探索开展企业自愿性环境治理试点,推动企业多途径参与自愿性环境治理,提高环境绩效。积极推动建立企业环保合规制度体系,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环保合规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五)着力打造清新空气示范区。持续开展“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推广使用氮氧化物(NOX)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锅炉。支持依法依规淘汰高排放燃油车,持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和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十六)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以深圳河、茅洲河等重要江河湖库为重点,开展“一河一策”精准治污,打造一批美丽河湖典范。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系统,加快沙河等5座水质净化厂建设。高质量推动排水管网改造修复,推进污水零直排区创建,推动水质净化厂协同处理食品行业等可生化性较好的工业废水,支持企业应用污泥减量化技术。
(十七)统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坚持陆海统筹,打好珠江口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全面推进深圳湾水质提质攻坚。推进大鹏湾打造国际滨海旅游度假型美丽海湾。开展港口码头船舶污染联防联治,建成全球领先的绿色发展示范港。推进红树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高标准建设国际红树林中心,加强沙滩、珊瑚等海洋自然资源养护。
(十八)合力推进宁静城市建设。建立全流程噪声管控机制,落实噪声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噪声监测能力建设和地方标准制定,积极创建“宁静小区”,强化重点领域噪声排放源监管,打造高密度超大宁静城市典范。
(十九)着力推进山海连城绿美深圳建设。以城市公园群、自然郊野公园、特色主干步道建设为抓手,促进形成公园融城空间格局。深化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制度体系建设,促进生态产品保值增值。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大鹏新区典型生境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发布梧桐山等重点区域重要物种名录。
(二十)全力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统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对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先进技术示范和试点工程的企业,按照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建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官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鼓励企业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水平能力,对年度认定优秀的企业,按照经核定提升改造总投资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二十一)系统推进城乡环境协同治理。系统整治农村黑臭水体,完成赤石镇田心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农业面源调查监测,统筹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和农膜回收等行动。推动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培育原生态种养模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健康养殖。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特色风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十二)健全城乡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完善农村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实现污水应收尽收。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化和数字化转型,打造一批经济技术合理、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样板。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
(二十三)持续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深入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持续推行生态环境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及应用,鼓励打造“智慧低空+治理+服务”模式。全面启动“综合查一次”生态环境执法,加强企业信用修复指导,督促企业自觉守法。
(二十四)持续做好财税扶持保障。积极组织申报中央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对正面清单企业,逐步推行财税、金融等方面的联合激励。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深圳模式,加强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建设。
(二十五)大力推进气候投融资发展。深入推进气候投融资改革,探索建立与被投企业污染减排量、碳减排量挂钩的绿色低碳气候投资基金。高质量建设福田气候投融资试点。对于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推广库和开发库的项目业主,按融资成本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十六)强力支持碳金融发展。对开展碳排放权融资业务且按时完成碳市场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深圳实现碳金融、碳账户创新推广应用且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小贷公司和年度新增业务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且在申请的同类金融机构中数额最大的,给予50万元资助。
(二十七)继续加大生态环境科技支撑。高水平推动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和核设施流出物实验室建设,推动城市综合碳监测网络建设,完善新污染物监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及重点实验室等。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及关键零部件研制。
(二十八)不断培育壮大生态环保制造业。加强生态环保装备制造业聚集发展,引导和支持生态环保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10家生态环保制造龙头企业。鼓励生态环保装备龙头企业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促进先进环保装备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十九)持续深化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模式。鼓励开展结果导向的综合环境服务外包或托管,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市场化治理机制。建设区域生态环境“康复中心”,鼓励探索发展“环保管家”“环保医院”“环保超市”“流域管家”等综合服务平台。
(三十)大力支持新兴生态环境服务业。支持碳管理、生态环境修复、排污权交易、环保物联网等服务业发展,推动“环境健康+”产业不断发展,稳步推进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打造一批综合型、科技型生态环境服务龙头企业,构建新兴生态环境服务业产业链。鼓励开发碳普惠体系下的方法学、应用程序和低碳场景,对开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三十一)科学引导生态环境服务业规范化发展。探索开展具有深圳特色的生态环保产业统计调查。加强生态环保产业市场管理,规范生态环境服务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自我纠错。支持碳核查机构、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全面推行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代替生态环境领域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细化任务举措,明确具体责任,做到任务清单化、清单项目化、项目责任化。
(三十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措施内容纳入全市相关考核和督查工作体系,定期调度和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四)加强指导帮扶。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区特色建立生态环境政策评估样本点,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提高减污降碳效能。各区针对性建立技术帮扶专家团队,积极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
本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所涉资金由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统筹保障。已申请财政资助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不纳入本措施支持范围。本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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