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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广东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粤财预〔2015〕404号),我局编制了《深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详见附件,其中不含中央、省直属单位直接在深圳征收的中央收入项目,此类项目详见《广东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现向全市公布,目录清单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的,我局将及时更新。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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