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金融服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关于高质量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7-09 10:11:36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关于加快建设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相关精神,聚焦罗湖金融业“一带五区”发展定位,充分依托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区位便捷、空间放量和机构集聚等优势,推进建设财富管理集聚区,助力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财富管理中心,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持牌金融机构按行业分类可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落户扶持,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高1000万元的管理团队扶持。管理团队扶持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可核拨至企业对公、企业管理团队个人、工会等相关账户。

 

  第二条 鼓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发展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落户扶持。

(二)经营发展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证券营业部,给予最高2000万元经营发展扶持。

 

  第三条 鼓励风投创投机构集聚发展

(一)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落户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落户扶持。

(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落户扶持。对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扶持。

(三)投资扶持。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或利润总额达到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按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对管理企业给予扶持,每家管理企业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四)耐心资本投资扶持。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按条件对其管理企业给予扶持,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扶持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扶持,每家管理企业扶持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财富管理专业机构集聚发展

(一)发展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家族办公室、金融产品销售、投资规划等第三方财富管理核心机构,按条件给予连续三年扶持,累计最高1000万元。

(二)发展服务财富管理的金融科技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分析、风险管理、资产托管、信息技术、指数开发、供应链金融服务等为财富管理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按条件给予连续三年扶持,累计最高1亿元。

 

  第五条 鼓励财富管理产品创新

(一)鼓励财富管理产品创新。支持财富管理机构探索基于基础设施、商业地产、城市更新、保障房等领域的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基金中基金(FOF),环境、社会、治理基金(ESG基金)等创新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

(二)鼓励财富管理机构资金托管业务做强做优做大。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机构资金提供专业托管服务。资金托管服务效果显著的,可给予一定扶持。

 

  第六条 提供优质优价空间支持

(一)鼓励购置商业楼宇打造财富管理园区等载体。对在辖区购置商业楼宇打造财富管理园区、私募基金园区等载体的相关机构,按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

(二)给予财富管理机构办公租房扶持。对入驻财富管理集聚载体或对财富管理集聚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机构,最高按实际租金的70%给予连续三年租房扶持。入驻财富管理园区、私募基金园区等载体的财富管理机构,可免费使用专设的共享办公空间及园区公共设施。

 

  第七条 鼓励打造财富管理载体

对持牌金融机构或市级以上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风投创投园区等载体,根据其引进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研发投入、活动运营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认定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扶持。

 

  第八条 强化跨境财富管理合作

促进财富管理机构双向拓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等合格投资主体,开展跨境股权投资。支持财富管理机构申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跨境收益互换(TRS)等业务资质,拓展海外市场投资渠道。对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及其设立的相关基金,最高给予200万元扶持。

 

  第九条 营造行业良好发展生态

(一)推动设立财富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合规建设、标准制度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财富管理产品评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公共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协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落户扶持。

(二)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设立财富管理研究专业机构、高端金融智库。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端智库、财经媒体等主体,给予连续三年每年最高300平方米免租金租房扶持。免租扶持与落户扶持不同时享受。

 

  第十条 加大财富管理人才引进

(一)加强财富管理人才培养。探索建立金融行业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促进境外金融专业人才在深执业便利化。落实金融领军人才政策,对经认定的金融领军人才给予最高80万元扶持,并按规定给予便捷服务。实施财富管理人才培养工程。

(二)打造财富管理专业投顾团队。支持财富管理行业组织加强财富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开展财富管理专业培训、举办财富管理专业评选活动。对获评上一年度新财富最佳投资顾问的辖区财富管理机构,给予获奖团队20万元扶持。对符合条件的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十类证书的金融从业人员,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措施所指的扶持对象包括:

在罗湖区依法正常经营,且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金融业市场主体。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总部享受有关落户扶持政策的金融机构。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总部设立的、独立纳税纳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其中银行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等;保险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资产运营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养老服务中心、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互联网运营中心等;证券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以及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绿色金融、黄金金融、跨境金融以及其他创新型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为上述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主体。

(4)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由市级以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

(5)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本措施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2.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

3.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经认定”指经区政府专项会议审议通过。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于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措施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罗湖区金融服务署会同各有关单位负责解释。如遇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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