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区(新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引导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133号)要求,现开展深圳市2019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工作,请各区认真组织申报。具体事宜如下:
一、认定条件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在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产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四、申报时间
6月18日-6月28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9年6月18日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