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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组织实施单位: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的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审查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应履行责任:(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2)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府直接资金补贴:龙华区、光明区、宝安区、坪山区、盐田区各35万,罗湖区40万,龙岗区、福田区各25万,大鹏新区30万,南山区15万(所有区都含市里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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