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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鼓励股权投资发展,对获得由区政府认可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机构投资或金融超市合作机构的投资;
2、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
(三)本次申报项目的投资资金到位时间应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股权投资的验资报告为准。
二、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由区政府认可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获得宝安区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三)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注意事项
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四、申报时间
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18日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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