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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3〕3号)和《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深环〔2024〕9号)要求,我局组织对2767家排污单位开展了2024年第二次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获取数据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经系统自动评价、企业提交异议及加分申请、管理部门审核及核查等程序,形成了评价结果,其中:环保诚信企业97家,环保良好企业2625家,环保警示企业28家,环保不良企业17家。现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管理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告知各参评企业,督促指导各有关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实施有效整改的环保不良企业和环保警示企业,按照深环规〔2023〕3号和深环〔2024〕9号文有关要求,在扣分指标不予修复期期满之后,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请各单位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环保不良企业进行失信惩戒,对环保警示企业进行约束管理,对环保良好企业进行引导改进,对环保诚信企业进行守信激励。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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