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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施细则》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类型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四)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类型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申请资助类型第(二)款资助的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申请资助类型第(三)(四)款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或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
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2.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其中,研发费用包括科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等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费用,不包括企业开办费、场地购置租赁费、大宗原材料采购费、广告销售费、行政办公费等费用开支。
上述(1)(2)两款政策不叠加享受。
四、申报时间
7月3日-7月23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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