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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标准
根据实际贷款金额、银行信用风险、当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具体贴息比例,最高100%,申请贴息的贷款总额最高1000万元。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二)申请单位为原入库项目承担单位;
(三)申请单位已获得合作银行贷款,且贷款用于该项目的研发;
(四)申请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申请项目不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委托贴息转贷项目之列。
一、资助标准
(1)贷款贴息。对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所发放贷款,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2)融资租赁补贴。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补贴,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二)已经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核计融资费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申报单位与深圳银行签有贷款合同,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
(四)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期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贷款合同明确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不予计息;
(五)融资租赁项目起租时间于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公司须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
(六)项目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实施;
(四)申报项目建设内容不得与已资助项目交叉重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一)产业化信用贷款扶持
1.信用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同一项目在市区两级获得的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以贷款本金损失的50%为上限,对于单一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年度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向入库项目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10%。
(二)产业化担保贷款扶持
2.担保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50%,同一项目在市区两级获得的贴息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利息的70%。担保费率为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费率,补贴额度为担保费用总额的50%。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以贷款本金损失的50%为上限,对于单一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年度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向入库项目实际发放贷款余额的10%。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申报项目为企业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附件1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
(三)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四)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五)建设期不超过3年。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须成立2年以上(含2年)或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新引进重点企业范围。
(二)申报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方式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3亿元之间;申报设备融资租赁方式的,申报单位上一年主营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之间;
(三)申报单位已落实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合同,合同有效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6个月。
(四)信用记录良好。
一、资助标准
对企业融资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前资助。
三、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企业属于“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且申报年的上一年度在我区统计库内)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仅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4.单笔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5.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通过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实现融资的企业,优先给予补贴。”本批申报项目的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的部分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最终以银行实际反馈情况为准):宝桂村镇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农商行、江苏银行。
6.本次申报项目的贷款结清日应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一、资助标准
每年的扶持额不超过企业贴息期内实际发生利息的40%。
二、申请方式
无需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1.企业为龙岗区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库的企业,且上一年度产值不高于4亿元。
2.对于已经还清的贷款,其合同期限需不低于12个月,还清时间需位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以还清之前12个月(含还清当月)的付息情况进行申请,例如:企业2018年5月还清贷款,则以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12个月的付息情况进行申请。2017年9月1日之前还清的贷款合同不予受理。
3.对于正在执行中的中长期贷款,需在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期间连续执行,企业以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期间12个月的付息情况进行申请。
4.企业用于申请的贷款合同总额(总额指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之和)必须不低于500万元;授信合同暂不受理(指企业不能以整体授信合同申请贴息,但如在授信协议下单独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且该借款合同符合基本条件,则可以以该借款合同申请贴息)。
5.企业用于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
一、资助标准
1. 符合“助飞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给予利息扶持及担保扶持。
(1)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的利息扶持。
(2)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贷款总额1.5%的担保扶持。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助飞贷”贷款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符合“创业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给予利息扶持及担保扶持。
(1)对于上年度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4%的利息扶持;对于上年度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企业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计算,给予年化3.5%的利息扶持。
(2)给予企业贷款过程中发生的担保费用50%、最高贷款总额1.5%的担保扶持。
(3)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创业贷”贷款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请方式
事前填报,无需备案。详细内容请点击查看
一、资助标准
(一)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为上限,给予50%的利息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每次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的50%。
二、申请方式
无需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助飞贷”要求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创业贷”要求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成立1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所获贷款为纯信用贷款,且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等企业经营活动。
(三)所获贷款为纯信用贷款,且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原材料购买、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生产经营等企业经营活动。
(四)该笔贷款已正常完成还本付息。
一、资助标准
1、单个企业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一家企业1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2次。
2、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扶持。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上年度产值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一、资助标准
1、“上市促进贷”: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2、“小微促进贷”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完成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已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一、资助标准
利息补贴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对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
3、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4、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合法获得贷款;
6、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一、资助标准
新区中小企业经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给予新区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手续费50%支持,单笔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支持上限为30万元。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额所产生利息3%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30万元。
二、申请方式
无需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请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经营或依法从事其他活动;
(二)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企业从事产业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
(七)企业贷款从事项目须为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和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
一、资助标准
1、对符合科技孵化贷项目条件的企业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符合科技成长贷项目条件的企业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符合绿色贷项目条件的企业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符合知识产权贷项目条件的企业利息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三、申报条件
(一)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在光明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
2、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
3、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正开展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拥有可以依法转让、具有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
4、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5 、承诺不将科技金融贷款资金用于金融产品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
(二)科技孵化贷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
2、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况。
(三)科技成长贷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况。
(四)绿色贷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正开展属于区重点扶持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
3、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况。
(五)知识产权贷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一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2亿元的企业。
2、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自主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可估值和定价。
4、近一年度纳税记录良好。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申报本项资金所提交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据可查。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股东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并需提供个人资产清单,注明抵押情况。
1、成功备案并已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4%/年的贴息。
2、成功备案并已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科技成长贷”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5.5%/年的贴息;不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科技成长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年的贴息,“科技孵化贷”还款企业可申请贷款本金3.5%/年的贴息。
3、上年度成功备案并已还清贷款本息的企业,可申请贷款利息40%的支持,通过指定担保机构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全额担保费支持(担保费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2.1%),合计支持不超过120万元。
二、申请方式
事前备案,事后资助。
一、资助标准
1、对符合孵化贷项目条件的企业补贴银行利息及全部担保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符合成长贷项目条件的企业补贴银行利息及全部担保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项目条件的企业补贴银行利息及中介机构收取各项费用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请方式
事前、事后备案都行。
三、申报条件
(一)通过罗湖区科技金融政策备案的项目,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并还本付息。
(二)申请金额不超过项目备案审定金额。
一、资助标准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二、申请方式
无需备案,但需先入库。
三、申报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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