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8-08 11:26:4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2016-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以下简称地补)政策,根据《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6〕223号)、《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补贴(含2016年度使用补贴)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1.补贴车辆为2016年1月1日-2019年8月7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2.补贴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产品技术参数、车辆要求等符合车辆注册日期对应时间的地补政策相关要求。

3.2017-2019年上牌车辆中,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车辆运营里程须累计达到2万公里。

4.2017年上牌的新能源车辆,两年(含)内车辆不得转出深圳市(以车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5.2017年上牌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需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

(二)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完备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销售企业进行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也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补贴标准

(一)2016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车。

地补补贴标准按照《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6〕223号,附件2)、《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附件3)相关补贴标准执行。

(二)2017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车。

地补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附件4)相关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8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车。

地补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附件5)相关补贴标准执行。

(四)2019年度上牌新能源汽车。

地补补贴标准按照《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附件6)相关补贴标准执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

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

新能源汽车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是确保车辆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申报企业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申报指南》(见附件1)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交申请材料电子版光盘两份,其中,涉及盖章的材料须提供盖章后的扫描PDF版,涉及汇总表、明细表的材料须同时提供Excel版)。

(二)申请时间。

申报企业提交补贴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清单;

3.当批次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明细表;

4.当批次车辆销售发票、零部件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行驶证等资料复印件;

5.当批次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材料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7.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当批次申报材料的审计报告;

8.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一)区级审核。

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等工作。由区(新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科技创新等部门联合将符合要求的材料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抄送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局。

各区(新区)初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7日,逾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二)市级审核。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申报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票、零部件采购发票及运行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局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终审意见,市财政局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对核查中发现新能源汽车企业篡改车辆运营里程数据、车辆长期空载行驶、违规上牌推广等弄虚作假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补贴资金下达和拨付

(一)地补资金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部门年度预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和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市级审核结果及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至各申报企业,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六、注意事项

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并承诺在申报及审核过程中不与第三方机构以实际获得资质认定或财政专项资金为条件签订合同;不通过向参与审核工作人员输送利益,违规违法提前获取审核信息。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单位违反自主申请承诺等情形并经查证属实的,我局将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资金清算申报指南

2.关于临时延续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深发改〔2016〕223号)

3.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科〔2016〕187号)

4.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7〕10号)

5.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

6.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0〕1号)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8月1日

  相关附件:附件1-6下载.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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