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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龙岗区财政局修订了《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模式,全面提升专项资金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能,更好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具体事宜如下:
2024年8月9日至9月8日止。
(一)邮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建设路7号财政大厦418室,邮政编码:518172
(二)电子邮箱:lgqczjysk@lg.gov.cn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社会公众意见反馈表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相关附件:附件1-3.zi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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