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支持宠物经济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8-15 10:08:52

为推动罗湖区宠物经济集聚发展,加快形成以电商、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场景等为核心的宠物经济新优势,集聚培育一批宠物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知名企业、新锐企业,打造宠物友好型城区,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在罗湖区依法经营,从事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医药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宠物展示、培训、育种、交易等与宠物经济有关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打造集聚空间

在笋岗街道等围绕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玩具及周边产业等细分领域,打造宠物经济跨境电商产业园(专业楼宇),吸引一批龙头企业、知名企业、新锐企业入驻,形成宠物食品、用品进出口规模效应。在东晓街道等打造集宠物展示体验、培训学校、食品用品销售为主的一站式宠物经济综合体。在东湖公园、翠湖文体公园等有条件的公园设置独立、围合的宠物活动区域,打造宠物友好型公园。

 

  第三条 落户扶持

宠物产业类头部企业和细分领域优质企业,按条件给予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第四条 空间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宠物产业类企业租赁物业的,按照租赁合同期内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合同年限支付,年度最高5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创新研发

对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重点技术攻关的宠物产业类企业,符合条件的,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品牌化发展

(一)首店名店设立扶持。对开设深圳首个符合条件的国内外知名宠物商业综合体、专业超市、大型仓储店、品牌线下旗舰店或概念店项目,按条件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打造宠物交易标杆市场。鼓励商家进行标准化经营,推广宠物售卖疫苗接种保障,推行新生犬身份识别登记认证,鼓励商家开展宠物血统注册以及活体芯片溯源,推动宠物交易市场高端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第七条 支持宠物电商业务发展

(一)支持跨境电商品牌海外市场推广。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平台站内推广费用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推进跨境电商物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使用国际快递物流公司跨境递送商品的企业,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

(三)支持电商零售企业发展。对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符合条件的高增长宠物电商零售企业,按照其新增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第八条 打造宠物产业集聚园区(楼宇)

(一)专业园区(楼宇)改造扶持。对辖区老旧园区(楼宇)进行改造,用于打造宠物经济专业园区的,由相关部门备案后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改造单位进行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鼓励参与运营专业园区(楼宇)。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参与宠物经济专业园区(楼宇)运营,发挥资源引流优势形成产业集聚。按条件对运营园区(楼宇)的主体给予奖励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宠物产业类企业进阶培育。给予个转企、小升规、创新型、高成长支持。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

(二)创建宠物诊疗服务高地。鼓励动物诊疗机构争取各类资格认证,对通过中国兽医协会“五星级动物医院”评选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 金融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多品类、特色宠物保险产品,对提供适用于宠物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对该类型保险产品,按其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行业协会

新落户的行业协会,对宠物经济集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宠物主题活动

鼓励宠物产业类企业、宠物行业协会等机构主(承)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宠物主题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最多申请一个本款所列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制定行业标准

(一)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在宠物产业相关职业资格认证、血统注册、基因检测等方面推动标准制定与行业规范。

(二)对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业,按标准给予项目扶持,最高3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引进专业人才

对获得国内相关职称认证、中国兽医协会专科医师评定、国际知名兽医学院博士学位的,分档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提升宠物友好开放程度

鼓励开发宠物旅游线路、网红打卡点等标志性场所,试点开通宠物旅游专线。在确保安全、卫生规范的前提下,鼓励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公园、商场、酒店等公共空间对宠物开放,可授予“宠物友好场所”称号。

 

  第十六条 提升养宠文明程度

鼓励开设宠物培训学校,加强宠物训练和行为调教,提升宠物素质和训练技能。加大文明养宠宣传教育,提高文明养宠意识,共同营造友好、和谐、文明的养宠环境。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措施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对新落户的企业,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新落户的企业应于迁入或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三)对于确有必要给予特别扶持的,按“一事一议”,

由区产业主管部门报分管区领导审核提出意见,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扶持。

(四)本措施与罗湖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本措施同一类型的条款,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扶持。市区政策同一类型的条款扶持资金均来源于区级财政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扶持。

(五)本措施由罗湖区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2024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如遇上级政策或决策部署发生调整或外部经济形势出现重大变化,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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