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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数字龙华 都市核心”建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四条 新纳统企业支持。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并于纳统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
对纳统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2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纳统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亿元、8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纳统的住宿、餐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收入)首次达到8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载体运营主体,按其数字化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运营主体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购进数字化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的,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一)对已纳统的批发、零售企业,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已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餐费收入每增长5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已纳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生鲜电商前置仓建设。
经记录,对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单个前置仓建设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首店引进。
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载体运营主体,引进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龙华首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商业载体运营主体按每家首店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单个运营主体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参与促消费活动。
(一)经记录,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4S店,活动直接投入费用不低于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二)对已纳统的批零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直播平台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在龙华区举办直播带货促销活动,直接投入费用高于10万元的,按活动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空间供给。
(一)对新引进的境内外特色品牌、知名品牌、知名榜单企业,在区内租赁商业用房并首次装修场地的,按实际租赁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资助总额不得超过装修实际发生费用。
(二)对租赁商业用房用于经营境内外特色品牌、知名品牌、知名榜单的企业,按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三)对租赁经认定的特色街区内商业用房,用于经营境内外特色品牌、知名品牌、知名榜单的企业,按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该条款与第十一条第二项不可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展会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促进教培、会议会展团队消费。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招揽教育培训、会议会展团队在龙华区已纳统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消费。对组织团队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该团队在龙华区住宿和餐饮企业累积消费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降低企业投保成本。
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的80%给予资助,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措施所称特色品牌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特色,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的独有的风格和形式,具体表现为具有明显的地方文化元素的特色商业、特色餐饮、特色酒吧等品牌企业;境外知名品牌是指经权威机构认定,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及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境内知名品牌是指经权威机构认定,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知名榜单包含但不限于《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全球奢侈品牌100强》《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奢侈品牌排行榜》《胡润品牌榜》《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 50》《中国品牌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亚洲50最佳餐厅、中国50最佳餐厅、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餐厅;龙华首店是指上述境内外知名品牌、特色品牌在龙华区开设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首店、旗舰店。
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商务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措施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4号)、《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规〔2021〕8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规〔2021〕4号文、深龙华府办规〔2021〕8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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