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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制度的职能,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修订47个和废止2个深圳标准认证目录。企业申报认证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废止的2个深圳标准认证目录
2.修订的47个深圳标准认证目录
3.修订的47项深圳标准认证先进性评价细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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