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08-30 9:10:3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等重大历史机遇,根据《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人社函〔2021〕50号)及《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1〕10号)文件精神,全面对接港澳创新创业优势资源,进一步完善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管理体系,促进双创中心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创中心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双创中心重大事项事项。区科技创新局为双创中心管理、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双创中心的日常管理及港澳团队、企业的引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港澳青年是指拥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个人、港澳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博士在读的内地居民,上述人员年龄需在18至45周岁之间。

 

第二章  单位申请入驻管理

  第四条 申请入驻的港澳青年团队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未发表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且未参与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满足《深圳市龙华区关于促进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对港澳青年团队及企业的定义。

(三)申请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所引进的创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及龙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入驻流程

(一)拟入驻团队或企业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运营机构对入驻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区科技创新局复核并报区委统战部征求意见;

(三)区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后报区分管负责同志会签;

(四)公示拟入驻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核查并答复;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区科技创新局为拟入驻单位发放《入驻通知书》;由运营机构与拟入驻单位签订《入驻孵化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入驻单位凭《入驻通知书》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租赁合同。

第六条 港澳青年团队或企业申请工位数原则上不超过十个,申请办公间数原则上不超过一间。如所需工位和办公间确有必要超出以上标准的,或在入驻期间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调增或调减的,需向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由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并报区分管负责同志会签。入驻单位可免费使用会议室或多功能区,但需提前向运营机构预约。

入驻双创中心的港澳青年团队须承诺,注册成为企业之日起,月均购买社保人数不低于申请工位数的50%;入驻双创中心的企业需承诺入驻双创中心之日起,月均购买社保人数不低于申请工位数的50%。

 

第三章  入驻单位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入驻满一年后,区科技创新局对入驻企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式为专家评审),主要考核入驻企业的人员情况、实际经营情况、科技创新能力、经济能力、市场分析及开拓能力等。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

(一)不配合参加考核;

(二)年度考核材料或资助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第八条 入驻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运营机构向入驻单位发放责令整改函,一个月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一)入驻单位的工位或办公室全部长期空置(连续十五日或一个月内二十日),且无法说明客观原因的;

(二)入驻单位的工位或办公室空置率较高,连续三个月月均缴纳社保人数低于申请工位数50%的;

(三)入驻单位不服从双创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

(四)入驻单位拒绝参与双创中心组织的有关创新创业活动的。

 

第四章  入驻单位退出及续租管理

  第九条 促进双创中心循环发展,优化资源利用,孵化更多优质项目及企业,严格执行入驻单位退出管理制度。

企业退出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期满退出,孵化期满四年的企业应退出。退出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毕业企业,由运营机构推荐到区内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或其他优质园区。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企业;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

(二)主动退出,入驻单位因自身原因申请主动退出的,应填写《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创新创业中心退出申请表》,并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材料至运营机构,由运营机构提交至区科技创新局核实,经区分管负责同志会签后办理退出手续。

(三)考核不合格退出,在孵化期内,区科技创新局每年对入驻单位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限期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运营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孵化协议,并限其在一个月内退出双创中心。

(四)其他退出,在孵化期内,入驻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运营机构终止与其签订的孵化协议,并限其在三个工作日内退出双创中心。

其他退出情况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发表或参与任何不利于祖国统一的言论或活动;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4.不履行入驻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或承诺;

5.私自将办公空间转租、分租;

6.存在其他应当予以清退情形。

第十条 入驻单位孵化期满四年的,原则上应退出双创中心。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赁的,需向运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技创新局报区分管负责同志会签后,可以继续租用双创中心办公场所,但应按每年市场租金评估价,全额支付租金。

 

第五章  运营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职责

(一)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为入驻单位办理入驻、退出等手续;负责双创中心空间及设备管理,对入驻单位办公空间的申请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入驻单位办公空间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定期报送至区科技创新局;做好来访接待和讲解服务,协助做好入驻单位统计、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安监、消防、环保、人资、税务、街道办等部门的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二)协助入驻单位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项目申报等事项,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优惠政策等咨询服务,协助对接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等资源。

(三)在港澳地区加大双创中心宣传力度,提升知晓度,组织举办政策宣讲辅导,开展招商引资推介,吸引优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双创中心。

(四)在香港或澳门成立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吸引一批港澳创新创业企业、科研机构及社会组织加入,对接港澳地区大型企业、高校、创业组织等资源。

(五)在双创中心举办行业论坛、行业大会、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辅导培训等活动,并积极组织入驻单位参加区内外创新活动。

(六)每个合同年度在深港澳地区同步发布关于龙华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发展的报告,总结双创中心及龙华区内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现状、创业生态环境及创业营商环境等,提升龙华区在港澳地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七)在招投标协议、委托合同中,运营机构承诺完成的指标,以及在运营期间双方根据情况增加的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及委托合同,由区科技创新局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主要从运营机构综合服务能力、优质港澳青年团队和企业的引入数量及质量、港澳地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入驻单位监管、项目受理协助、活动举办等方面进行考核,每一运营管理周期内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区分管负责同志会签。运营机构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由区科技创新局按约定解除委托合同。运营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本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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