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操作规程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7-23 11:38:56

一、政策依据

  根据《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规定,“新引进人才在获得市一次性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基础上,由新区一次性给予100%配套扶持,即:新区给予本科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2.5万元,博士每人3万元”。

二、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在2016322日以后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大鹏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引进日期以招调通知、毕业生介绍信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落款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已全额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且未申请或领取除大鹏新区外的深圳其他区(新区)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

(三)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后一直在大鹏新区工作,在大鹏新区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且不存在跨区调动的情况,现仍在职;

(四)申请人所服务单位须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

(五)申请人为非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六)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引进审核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资格。本操作规程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已引进人才提出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有效期放宽至2018831日。

四、政策待遇

(一)全日制本科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1.5万元/人;

(二)全日制硕士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2.5万元/人;

(三)全日制博士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3万元/人。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新引进人才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毕业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申请人金融社保卡;

(五)引进审核文件(指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应届毕业生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归国留学人员的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在职人才的招调通知、博士后接收函等);

(六)申请人与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半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三方协议;

(七)社保部门出具的从办理人才引进时至申请新区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时的社保缴纳记录;

(八)申请人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账单等)。

以上材料中,(二)至(六)项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责任部门

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地址:大鹏新区管委会办公楼1610室,电话:28333823)。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中山路10号);

(二)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每月10日之前对上月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在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于次月底前拨付配套租房和生活补贴至指定银行账户;

(五)审核不通过的及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新区组织人事局通过网站公示、电话、短信等方式于审核及公示当月反馈给申请人。

九、其他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施行后,其他新引进人才不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条件,但符合《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且已经领取完市租房补贴,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可按照本操作规程在市租房补贴的基础上申请大鹏新区50%配套租房补贴。

(二)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大鹏新区组织人事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操作规程自发布5日后生效,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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