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开创福田区对口帮扶、产业协作新局面,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2022〕18号)、《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结合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同发展需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
第三条 示范项目投资支持
在对口帮扶地区投资建设美丽乡村、数字乡村、精品文旅示范项目的,经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
在对口帮扶地区建立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配送基地、农产品物流(冷链)体系的,经备案,可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消费帮扶支持
(一)营销网点租金支持
在福田区设立营销网点,销售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工艺品等特色商品的,经备案,根据实际完成消费帮扶金额情况,按照年度实际租金金额,给予不超过50%,每年最高100万元场地租金支持,原则上支持不超过三年。
(二)采购支持
鼓励农业企业、供应链企业、电商平台、商超等到对口帮扶地区采购农产品,经备案,最高可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三)市场推广支持
帮助对口帮扶地区的农产品、工艺品、工业产品等开展产品设计、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助力市场拓展的,经备案,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第六条 产业协作发展支持
积极推进福田区与对口帮扶地区开展联合招商,鼓励企业在福田区设立总部或者研发中心,在对口帮扶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生产制造,实现产业协作。与两地政府签署三方协议的,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一)落户奖励
在福田区设立总部或者研发中心,在对口帮扶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生产制造的,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支持。
(二)总部认定支持
在对口帮扶地区按照协议要求设立子公司,上年度企业核心竞争力达到协议条件的企业,在两地共建产业园内相关经济指标视同在福田区产生,可申请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三)运营支持
在对口帮扶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经营3年内,为降低企业运营管理成本,每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四)厂房租赁支持
在对口帮扶地区租赁自用厂房开展研发或生产制造的,可同等享受福田区工业厂房租金支持,经专项审计,给予年度实际租金金额的5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租金支持。获得厂房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五)人才支持
在对口帮扶地区“两地共建产业园”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司高管、骨干人才等,参照福田区企业可同等享受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人才奖励、就医保障、子女就学等支持,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事先经区政府备案同意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中除“落户奖励”“运营支持”“厂房租赁支持”外,其他条款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核心竞争力的限制。
(二)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度控制。
第九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至2026年10月8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