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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法〔2024〕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受理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补充申报,申报期限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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