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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的规划和部署,为青少年提供近距离接触前沿科学技术的机会,培养科学探究的兴趣,激发热爱科学情怀,为青少年提升科学素养提升赋能,现开展宝安区航空航天科普展览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集时间
2024年10月1日——2024年10月12日18:00
二、项目征集内容、对象和申报要求
(一)项目类别:科普展览
(二)项目名称:宝安区航空航天科普展览项目(项目编号:2024BAKP12)
(三)征集对象:在深圳市登记备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
(四)项目内容和要求:
1.围绕航空航天主题,结合宝安空天产业现状,策划一场展览主题性强、互动性高,寓教于乐,有助于促进青少年科学素养提升的科普展览。展览地点在宝安区内开放性公共场所或区科协指定的场所展览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展览时间为期2个月。
2.配合设计制作宣传海报;负责展览布展、装饰、维护(指定维护联系人,48小时响应)、撤展等;提供展品讲解培训及展品内容介绍,提供其他关于展览的配合服务。
(五)立项金额:不超过19万元/项。
(六)立项数量:计划立项1项。
(七)项目周期:2025年1月31日前提交验收材料。
(八)项目验收要求:提交《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资助项目总结表》、反馈评价、展览活动照片、总结视频等有关材料。
三、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具备良好的科普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的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的单位不能申报。
(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承担科普(学术交流)项目数量最多2个。同一项目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请,已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项目应由申报单位统筹执行,申报单位需能够独立完成项目内容目标,严禁转包或分包项目中的主体工作内容。如需有关单位参与协作的(联合申报),应当明确牵头申报单位,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项目实施和管理,并在《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第二部分中写明项目协作单位相关情况,并明确承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双方在任务分工、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利。
(五)申报主体需具备相应资质和策划组织经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团队,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具体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流程需经费预算明细,实事求是,按需申请。
(六)申报单位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书签字盖章),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将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七)对于近三年内承接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项目,但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可参与本次宝安区学术交流项目申报。
(八)项目申报单位在执行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活动及学术交流项目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各种合法权益。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项目一经立项,即视为项目申报单位独家、免费、长期授权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行使该项目形成的各种合法权益。
四、资料申报受理及立项
(一)申报材料
《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加盖公章、骑缝章);《申请书》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邮箱:szbastm@baoan.gov.cn。
(二)材料受理
有申报项目意愿的单位请于2024年10月12日(星期六)下午6:00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收文窗口(深圳市宝安区龙井二路95号宝安科技馆801室),逾期不予受理(以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收文窗口收到纸质材料时间为准)。
相关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Word+盖章扫描件PDF,文件命名“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同步发送到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邮箱:szbastm@baoan.gov.cn。
(三)项目立项
1.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按有关规定立项,立项项目将会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书》明确的事项实施项目,必须于2024年年内启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具体、完整地说明调整的原因、工作内容、预算金额和内容等,经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未履行规范调整程序的变更视为无效。
4.对获得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对照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五、项目结项材料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15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提交《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资助项目总结表》(在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纸质版一式两份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发送至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邮箱(邮件格式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
(二)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六、监督与处理
(一)为加强科普项目监督管理,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项目审计及延伸审计,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
1.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2.未能如实填写《2024年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项目绩效评估自评表格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故意拖延项目进度或拒不提交项目总结;
4.蓄意阻挠、拖延项目审计及延伸审计工作的开展;
5.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
6.项目执行过程中做出违纪违法或其他有损公众利益、科协名誉的行为。
未尽事宜,请致电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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