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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广东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部署,落实《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深圳市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行动计划》等有关政策要求,更好地规范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推动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现予发布。我局于2019年6月印发的《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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