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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政策依据: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重点,合理划分人才类别和层次,建立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做好与深圳市人才分类机制衔接,修订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打造我区高层次人才梯队。
(二)申报对象:符合《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条件之一的人员,各类人才应严格按照工作领域申报相应的高层次人才认定类别。
(三)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3.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的,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权超过30%的股东。
4.申请人必须在宝安全职工作,且在宝安区缴纳社保。
二、杰出人才配套奖励补贴
(一)申报对象:杰出人才。
(二)申报条件:
1.已经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
2.申请人已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获得600万元奖励补贴。
(三)政策待遇: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给予600万元配套奖励补贴。
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配套资助
(一)政策依据: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二)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为与院士(科学家、专家)联合建设院士工作站(室)的企事业单位;
3.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已获得市开办经费资助。
(四)政策待遇: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四、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
(一)申报对象: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1.申请时需具备有效的市、区高层次人才身份;
2.申请人认定后所获得市奖励补贴,按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3.申请人领取宝安区配套奖励补贴期间需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保。
(三)政策待遇:对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五、区级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根据《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6年修订版)》新认定的区级高层次人才,且需全职在我区工作并在我区缴纳社保。
(三)政策待遇:给予20万元奖励补贴,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六、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该企业为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创办企业或依托企业;申请配套资助的,需已取得市级的资助补贴;
2.该企业为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在宝安区创办企业,申请配套资助的,需已取得市级的资助补贴;
3.该企业为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到我区创办的企业,且上述人才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超过50%。
(三)政策待遇: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落户我区的,给予上级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2.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到我区创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创业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落户我区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的,给予市级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4.对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市级资助经费、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上述资助不可叠加,项目升级时按同级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七、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配套场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该企业为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或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或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在宝安区创办企业,且该企业已获得宝安区相应配套资助;
2.该企业已获得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业资助或成果转化资助。
(三)政策待遇:
对获得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团队”)配套补贴的创业企业,给予30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5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场租补贴。
对获得区高层次人才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的企业,给予5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3年、每月每平方米4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场租补贴。
八、基础教育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一)申报对象:
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根据以下A-D类标准,由区教育局组织开展评审:
A类:
1.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校长工作室主持人,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B类:
1.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为现任校长、教师;
2.副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3.享受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现任校长、教师;
4.近5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现任教师。
C类:
1.近5年,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为现任校长、教师;
2.近5年,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D类:
1.近5年,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2.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和学位,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人员。享受宝安区基础教育领域奖励补贴的,新引进人才在宝安区教育系统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存量人才需已在宝安教育系统服务5年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可申报校长序列人才类别,教科研人员可申报教师序列人才类别。
(三)政策待遇:
1.A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30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150万元。
2.B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26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130万元。
3.C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20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100万元。
4.D类人才:校长可获得奖励补贴100万元;教师可获得奖励补贴40万元。
5.奖励补贴分五年逐年发放,每年发放总额的。
九、名校长、名师、名校长和名师培养对象奖励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
(二)申报条件:评审认定为区级及以上名校长、名师、名校长和名师培养对象的人才。
(三)政策待遇:
1.名校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名师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名校长和名师培养对象分别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名校长、名师工作室经费资助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
(二)申报条件:名校长、名师工作室在我区设立且在工作周期内。
(三)政策待遇: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
十一、名校长、名师工作室培养名校长、名师的奖励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
(二)申报条件:名校长、名师工作室主持人培养出区级以上名校长、名师(培养周期结束三年内)。
(三)政策待遇:
1.每培养1名省级及以上、市级、区级名校长,分别给予主持人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每培养1名省级及以上、市级、区级名师,分别给予主持人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教育人才取得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学费补贴
(一)申报主体: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
(二)申报条件: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在职取得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的,且在取得学历学位后与单位签订5年聘用合同。
(三)政策待遇:可给予全额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新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及创新业务支持经费
(一)申报对象:新引进的区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已办理入编或签订8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创新业务支持经费的,还需要正式任命为相应科室科主任。根据以下A-F类标准,由区卫生和计生局组织开展评审:
A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国家级名中医;
3.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
4.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或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博士生导师。
B类:
1.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省级名中医。
C类:
1.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
2.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硕士生导师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4.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D类:
1.在三甲医院或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级别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2.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硕士生导师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E类:
1.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2.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F类:
1.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备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2.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三)政策待遇:
1.A-F类高层次人才,分别可申请300万元、230万元、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贴,奖励补贴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为5:3:2。
2.到街道基层单位(宝安区中心医院(原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集团)第二人民医院(原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宝安区沙井卫生监督所、宝安区松岗卫生监督所、宝安区石岩卫生监督所)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可提高一级,A类可追加奖励补贴100万元。
3.A-F类高层次人才,担任科主任的分别可申请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创新业务支持经费。
十四、卫生系统柔性引才补贴
(一)政策依据:鼓励采用特聘顾问、特聘团队、退休返聘等多种形式柔性引才,按其贡献给予一定补贴。
(二)申报对象:引进特聘顾问、特聘团队、退休返聘人才的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三)申报条件:
1.特聘顾问达到C类及以上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与引进单位合作满1年且1年内来宝安区累计工作时间达到20天以上。
2.特聘团队带头人达到B类及以上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与引进单位合作满1年且1年内来宝安区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0天,团队成员(含带头人)1年内来宝安累计工作时间达到30天以上。团队成员只计算取得高级职称人员。
3.退休返聘人才达到C类及以上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到引进单位工作满1年且1年内在宝安全职工作天数达到120天以上。
(四)政策待遇:
1.特聘顾问
达到A类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特聘顾问来我区工作,对引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省外人才1.2万元/天,省内人才1万元/天,人才每次来我区工作补助不超过4万元。
达到B类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特聘顾问来我区工作,对引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省外人才1万元/天,省内人才8000元/天,人才每次来我区工作补助不超过3万元。
达到C类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特聘顾问来我区工作,对引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省外人才6000元/天,省内人才4000元/天,人才每次来我区工作补助不超过2万元。
同一特聘顾问和我区多个单位有合作的,单位可选择分别申报或共同申报,分别申报的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可累计。
2.特聘团队
带头人达到A、B类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特聘团队,每年分别给予引进单位50万元、40万元的经费补助。
团队成员(含带头人)每年在我区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达到60天以上的,可申报全额补助;团队成员(含带头人)累计实际工作时间达到30天不满60天的,按照比例申报补助。
同一特聘团队和我区多个单位有合作的,单位可选择分别申报或合并申报,分别申报的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可累计。
3.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人才达到A、B、C类卫生高层次人才标准的,每年给予人才本人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人才津贴。
退休返聘人才在我区全职工作达到200天以上的,可申报全额人才津贴;在我区全职工作达到120天不满200天的,按照比例申报人才津贴。
十五、首席专家、名中医经费津贴
(一)申报对象:
1.人才津贴:宝安区首席专家、宝安区名中医。
2.科研培训工作经费:宝安区首席专家。
(二)申报条件:
1.人才津贴:经区卫计局认定并在聘期内的宝安区首席专家、宝安区名中医。
2.科研培训工作经费:由首席专家发起,经区卫计局审定同意后的全区性科研或培训工作。
(三)政策待遇:人才津贴5万元每年,科研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使用计划拨付有关单位使用,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卫生人才进修培训补助
(一)政策依据:鼓励和支持卫生人才进修学习,对符合条件的培训项目,按每人培训经费的对其单位给予补助。
(二)申报对象: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三)申报条件: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按市、区有关文件要求,派出人才参加外出进修培训,并符合补助规定。
(四)政策待遇:
1.属于市卫计委组织的人才研修项目,按照市有关经费标准拨付补助。
2.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才参加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选派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或先进单位的进修学习,按每人培训经费的给予补助,国内培训经费补助不超过3万元,国(境)外培训经费补助不超过5万元。
十七、卫生人才取得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学费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职期间取得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的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才。
(二)申报条件: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才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或学位,毕业后与原单位签订8年以上聘用合同。
(三)政策待遇:
1.对取得医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每人学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
2.对取得医学博士学位或医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每人学费补贴不超过6万元;
3.对取得医学硕士学位或学历的,每人学费补贴不超过3万元。
十八、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才培养计划
(一)政策依据:实施200名中青年骨干高级专科医师培养计划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才培养计划。
(二)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在岗全科医生所在宝安区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三)申报条件:通过国际全科医生技能培训中心考核或深圳市全科医生技术标准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且和原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
(四)政策待遇:对新通过国际全科医生技能培训中心考核或深圳市全科医生技术标准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取得或再次取得的不重复奖励。
十九、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补贴
(一)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所在单位。
(二)申报条件:已向区卫计局报备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含社康中心现有医护人员和医院本部进驻社康中心工作的人员)到宝安区社康中心从事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达到规定时间。
(三)政策待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到宝安区社康中心从事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每年达到60个工作日不满120个工作日的,正高补贴1万元,副高补贴6000元;每年达到120个工作日不满180个工作日的,正高补贴2.3万元,副高补贴1.5万元;每年达到180个工作日的,正高补贴3.5万元,副高补贴2.3万元。
二十、卫生领域应届博士、硕士基层工作补贴
(一)申报对象:新引进全日制医学博士、硕士应届毕业生的街道医疗卫生单位。
(二)申报条件:全日制医学博士、硕士应届毕业生到街道单位(宝安区中心医院(原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宝安区人民医院(集团)第二人民医院(原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宝安区西乡卫生监督所、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宝安区沙井卫生监督所、宝安区松岗卫生监督所、宝安区石岩卫生监督所)全职从事非行政工作并签订8年及以上聘用合同。
(三)政策待遇:博士毕业生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硕士毕业生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十一、“名家工作室”经费资助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已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人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二)申报条件:在宝安区建设(在企业就职的人才需在工商部门注册)以艺术家姓名命名的“书画工作室”、“演艺工作室”、“群众文化策划工作室”、“创意设计工作室”等“名家工作室”。
(三)政策待遇:对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申报成立的名家工作室,分别给予50万、35万、20万元的资金扶持,按5:3:2的比例分3年拨付。
二十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费用补贴
(一)政策依据:对宝安区重点扶持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施政府差额补贴培训,予以40%的培训费用补贴,其中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至60%。
(二)申报对象:宝安区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三)申报条件:属于宝安区重点扶持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参加了宝安区职业训练局主办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四)政策待遇:实行差额补贴,按40%培训费用的进行补贴,其中高层次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可提高至60%。
二十三、优秀企业家到高等院校研修培训补贴
(一)政策依据:每年选派不少于100名宝安区优秀企业家到国内外高等院校研修培训、到国(境)外考察交流,每人最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对象:宝安区企业高级管理人才
(三)申报条件:属于宝安区重点扶持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的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参加了宝安区职业训练局主办的高等院校研修培训、到国(境)外考察交流。
(四)政策待遇:差额补贴,每人最高补贴3万元。
二十四、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建设配套资助
(一)政策依据:对正常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在市资助基础上,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等额配套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申报对象: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在宝安区;
2.符合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博士后工作,至少有1名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且中期考核合格。
3.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已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资助。
(四)政策待遇:
1.博士后工作站资助80万元;
2.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50万元;
3.获得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资助50万元后,升级为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可追加资助30万元。
二十五、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日常经费补助
(一)申报对象: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在宝安区;
2.所招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合格;
3.博士后人员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4.已获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士后设站单位日常经费补助。
(三)政策待遇:设站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补助。
二十六、中小企业博士后公共平台日常经费追加补助
(一)申报对象:设有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区,其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在宝安区;
2.园区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
3.符合有关规定,切实开展博士后工作,申报年度内至少有1名博士后期满考核合格。
(三)政策待遇:每年追加资助10万元。
二十七、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
(一)政策依据: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合作研究基地)接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合格的,在市资助基础上,再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二)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
(三)申报条件:
1.博士毕业生到我区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且中期考核合格;
2.在站博士后已经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生活补助。
(四)政策待遇:给予在站博士后一次性12万元生活补助。
二十八、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一)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出站博士后人员。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出站后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申报资助时仍在职;
2.申报人出站后已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1年以上。
3.申报人已经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
(三)政策待遇:对在我区从事科研工作、且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出站博士后人员,以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的,根据项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资金根据立项、结项情况,分两次资助,每次15万元。
二十九、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研修活动津贴
(一)申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在宝安区工作的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申报人已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会议。
(三)政策待遇:
给予最高3万元一次性研修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参加国际会议,收录论文的,给予津贴1万元,如同时在大会作学术报告的,可另行追加津贴2万元;
2.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的,给予津贴5000元。
三十、高层次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奖励
(一)申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在宝安区工作的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申报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政策待遇:每篇论文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篇论文只资助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在《Nature》、《Science》、《Cell》、《Econometrica》、《America Economic Review》等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在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相关研究领域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助。
3.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核心库(CSCD)期刊、人大复印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论文给予一次性3000元资助。
三十一、高层次人才出版学术著作奖励
(一)政策依据:独立出版或以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的,可以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在宝安区工作的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2.申报人独立出版或以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
(四)政策待遇:经评审后,按项目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度最高5万元。
三十二、出国留学人员创业配套资助
(一)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留学生创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留学生创业企业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
2.当年度该企业已获得深圳市留学生创业资助。
(三)政策待遇:对当年获得市来深创业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三十三、人才入孵创业资助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区高层次人才、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人员自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研发项目,进驻经认定的区科技创新园创办的科技企业,且区高层次人才、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人员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超过。
(三)政策待遇:
1.对博士、硕士及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入孵科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
2.对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入孵科技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三十四、创客团队项目资助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近两年内注册成立的项目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两年内在深圳宝安创新创业大赛赛事中获奖的创客团队;
2.近两年内获得市级资助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
3.近两年内在国家、省、市、区(不含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赛事中获奖的创客团队,并已获得相应奖励。
(三)政策待遇:
1.经区认定的创客团队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获得市级资助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3.对获得国家、省、市、区(不含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到我区注册实施的,经认定后给予各级比赛所获奖金2倍、最高100万元的落户补贴。
三十五、创业导师辅导团队
(一)政策依据:进一步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
(二)申报对象:
1、经营范围内容包括培训或咨询业务,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行政主管部门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
3、依法设立的市、区技工(技术)院校、中等以上职业学校(院)、驻深高校(研究院)。
(三)申报条件:
1、组建一支10人(含)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并被纳入宝安区职业训练局建立的创业导师团队伍;
2、经宝安区职业训练局审核同意后,专门针对宝安市民举办创业辅导或创业咨询沙龙活动;
3、每次活动辅导人员10-20名宝安市民,实行面对面辅导。
(四)政策待遇:根据受辅导人数给予补贴,1500元/人;对每次活动最高补贴3万元。申请者待遇享受次数每年不超过2次。
三十六、创业学院建设补贴
(一)申报对象: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为主在我区设立的创业学院。
(二)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成立且开展实体校区建设的;
2、属于全国985或211名单的高等院校的直属创业院系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创业学院;属于全国985或211名单的高等院校与国外知名院校联合办学的创业学院;
3、在宝安区计划有开展具体创业项目的孵化、指导等实际内容的。
(三)政策待遇:对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为主在我区设立的创业学院,认定后给予200万元的建设补贴。
三十七、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奖励
(一)政策依据:对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属于当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的个人,经审核后,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1.正在宝安区工作并满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机关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常设岗位工作人员;
2.本政策有效期内在深圳市考取国家、省、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非职业技能竞赛获得);3.职业资格工种属于申报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
(四)政策待遇:高级技师每人3万元;技师每人2万元;高级工每人5000元。
三十八、职业培训机构或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培养技能人才奖励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经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校企共建实训基地。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工种列入申报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工种目录;
2.本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宝安区产业发展技能人才需求实际,与申报对象签订技能人才培养协议;
3.本政策有效期内,培养对象在深圳市考取国家、省、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非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并在宝安区工作满半年;
4.申报对象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待遇:每培养一名高级技师给予2万元奖励,每培养一名技师给予1万元奖励,每培养一名高级工给予3000元奖励。
三十九、校企共建实训基地资助
(一)政策依据:支持我区企业与有关院校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对经认定并正常投入使用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根据其投入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申报对象:经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为校企共建实训基地的宝安区辖区内注册企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拟建立校企共建实训基地时应向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事前登记备案,并经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校企共建实训基地,以培养企业所需的中级或高级以上技能人才为目标;
2.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校企双方建立实训基地的有关协议;
3.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已投入并正常使用半年以上;
4.申报对象及联合共建实训基地的有关院校依法诚信经营(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政策待遇:经核定,校企共建实训基地培养层次为中级工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培养层次为高级工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十、技工学校设立及升格追加资助
(一)申报对象: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技师学院。
(二)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的设立及升格向宝安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事前登记备案;
2.申报对象注册地在宝安区,以培养宝安区鼓励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技能人才为目标,经由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成立;
3.在政策有效期内,申报对象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
4.新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民办技师学院,已投入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5.申报对象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待遇:
1.新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助;
2.技工学校升格为高级技工学校的追加100万元资助,高级技工学校升格为技师学院的追加100万元资助。
四十一、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助
(一)申报对象:经认定且正常运行的区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所依托的有关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经区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2.在政策有效期内,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制定并申报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宝安区产业发展技能人才需求实际,与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签订技能人才培养协议;
3.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出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且属于申报年度宝安区技能人才鼓励优先发展类工种目录;
4.申报对象依法诚信办学,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待遇: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万元(技师工作站)、10万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一次性资助。
四十二、企业内训机构设立资助
(一)申报对象:设立企业大学等内训机构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的区重点扶持企业;
2、企业设立的内训机构是经教育、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批准成立的培训中心、学校或者学院,且已正式成立并正常运作半年以上;
3、内训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技能证书,且从事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的人担任;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5-20人;
5、有满足教学培训需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
6、具有规范的培训机构章程和培训管理制度。
(三)政策待遇:对于评审符合要求的内训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按照其机构规模和教学规模大小分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的资助,每个内训机构只能申请一次;
四十三、人才(团队)引进奖励
(一)政策依据:对成功为我区引进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团队”、“凤凰团队”的企业、园区、人才中介组织等,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对象:企业、园区、人才中介组织等。
(三)申报条件:
1.为宝安区引进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区级高层次人才以及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孔雀团队”、“凤凰团队”(引进人才需从深圳市以外引进,引进本市其他区人才不列入奖励范围)的单位;
2.所引进的人才(团队)在宝安区工作满半年以上。
(四)政策待遇: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深圳市杰出人才,给予50万元奖励。
2.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A类,给予40万元奖励。
3.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B类,给予30万元奖励。
4.深圳市后备级人才,或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C类,给予5万元奖励。
5.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给予1万元奖励。
6.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给予40万元奖励。
7.深圳市“孔雀团队”,给予30万元奖励。
8.宝安区“凤凰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以上引才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只能由1个单位申报。
四十四、人才公益性活动资助
(一)政策依据:对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社团、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等承办或组织的人才招聘、论坛、交流等公益性活动,经审核同意后,可给予实际投入经费、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申报对象:承办或组织人才交流公益性活动的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社团、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三)申报条件:
1.为宝安区组织海内外人才招聘、论坛、交流等公益性活动;
2.所举办活动已向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活动圆满完成且计划引进和实际参加人才数量达到要求。
(四)政策待遇:
给予实际投入经费、每家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的资助,贡献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具体标准如下:
1.计划为宝安区引进200名以上人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活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实际投入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计划为宝安区引进100名以上人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活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实际投入经费、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3.计划为宝安区引进50名以上人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活动,经审核同意后,给予实际投入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因贡献特别突出申请50-100万元资助的,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以上人才活动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只能由1个单位申报。
四十五、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实习补贴
(一)申报对象:来我区实习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实习(由实习单位统一申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在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习生须为全日制博士(硕士)在校生;
3.申报单位须与实习生签订有效的实习合同;
4.申报单位须发给实习生实习工资。
(三)政策待遇:
1.给予博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给予硕士研究生本人每人每月补贴2000元,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四十六、高层次人才基层工作补贴
(一)政策依据:鼓励高层次人才到基层工作,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教育、卫生、文体等领域高层次人才,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
(二)申报对象:经确认入库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1.在我区非行政中心所在街道的基层单位工作的教育、卫生、文体领域高层次人才;
2.所在单位为宝安区事业单位。
(四)政策待遇:每满1年给予2万元补助。在街道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可跨单位累计,未满1年的在下一年度申报。
四十七、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参股支持
(一)政策依据: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下设天使投资引导子基金,对获得超过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阶段性参股支持。
(二)申报对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广东省领军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宝安区创业创新团队,且在我区创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三)申报条件:
(1)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区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生产企业的人才(团队);
(2)创办的企业实际出资额(含技术入股)不少于100万元且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我区;
(3)获得超过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工业企业、高科技企业或者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区其他优势产业领域的企业。
(四)政策待遇: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阶段性参股支持。
四十八、高层次人才创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贴息支持
(一)申报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本规程补贴的对象限于人才创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对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通过银行贷款、设备融资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开拓市场的,给予3年内1次的贷款贴息;
3.企业已享受过其他贷款利息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政策待遇:对于人才创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三年内一次、银行基准利息的、最高50万元的融资贴息支持。
四十九、高层次人才信用担保手续费补贴
(一)申报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1.本规程补贴的对象限于人才创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企业需先经区经济促进局向经认定的担保机构推荐;
3.企业需经推荐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并已缴纳担保手续费;
4.企业已享受过其他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政策待遇:向经认定的担保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给予担保手续费、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五十、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
(二)申请条件:
1.区级高层次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住房(包括宅基建设用地)。
2.申请免租金租住不超过10年、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的教育、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教育领域的是宝安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包括职业技术学校)、教育科研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卫生领域的是区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2)经主管部门经评审认定;
(3)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住房(包括住房建设用地)。
(三)政策待遇:
宝安区级高层次人才,可选择最长10年、每月5000元的租房补贴。或选择免租入住最长10年、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2、经评审认定的教育、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可免租金租住不超过10年、建筑面积90-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可终身免租居住。
【教育领域】
A类人才:
1.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校长工作室主持人,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A类人才可向宝安区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与我区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我区教育系统全职工作满10年的,贡献突出的,可终身免租居住。
B类人才:
1.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为现任校长、教师;
2.副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3.享受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且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现任校长、教师;
4.近5年,被评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的现任教师。B类人才可向宝安区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与我区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我区教育系统全职工作满10年的,贡献突出的,可终身免租居住。
C类人才:
1.近5年,副省级城市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名校长、名师或校长、教师类工作室主持人,且为现任校长、教师;
2.近5年,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的现任校长、教师。
C类人才作为校长的可向宝安区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与我区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我区教育系统全职工作满10年的,贡献突出的,可终身免租居住;作为教师的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D类人才:
1.近5年,省级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2.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和学位,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人员。D类人才可向宝安区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卫生领域】
A类人才: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国家级名中医;
3.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
4.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或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博士生导师。
A类卫生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年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与我区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宝安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全职工作满10年或满5年并在我区办理退休的,可以申请终身免租入住。
B类人才:
1.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2.省级名中医。
B类卫生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年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与我区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宝安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全职工作满10年或满5年并在我区办理退休的,可以申请终身免租入住。
C类人才:
1.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
2.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3.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硕士生导师且担任教研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4.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副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人才。
C类卫生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年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与我区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宝安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全职工作满10年或满5年并在我区办理退休的,可以申请终身免租入住。
D类人才:
1.在三甲医院或副省级城市及以上级别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2.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硕士生导师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D类卫生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年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E类人才:
1.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2.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E类卫生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年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F类人才:
1.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备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2.在三甲医院或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备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F类卫生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不超过10年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五十一、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
(一)政策依据:对新引进入户且在我区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归国留学人员,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的,给予一次性等额追加资助,分别是博士3万元、硕士2.5万元、本科1.5万元。
(二)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新引进落户人员。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发放资格;
2.申请人自调入我市时起至申请该项资助时止,一直在宝安区工作。
3.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市租房和生活补贴全部发放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4.申请人所服务的企业工商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宝安区(不含龙华、光明新区)。
(四)政策待遇:一次性补贴本科1.5万元,硕士2.5万元,博士3万元,分两次发放。
五十二、新引进入户世界知名大学应届毕业生奖励补贴
(一)申报对象: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引进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毕业于世界知名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前一年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综合排名达到前500名);
2.申请人通过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完毕人才引进手续;
3.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聘用)合同,且在我区实际工作满1年;
4.截止至申请时,申请人仍在宝安区工作;
5.申请人符合条件后须在1年内提出申请,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三)政策待遇:一次性奖励补贴,分别是博士5万元、硕士2万元、本科1万元。
五十三、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
(一)政策依据: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地方级领军人才和海外B类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后备级人才、海外C类人才及区级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我区户籍学生待遇,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二)申报对象: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五十四、高层次人才子女高中费用补贴
(一)申报对象: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
(三)政策待遇:对其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五十五、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待遇
(一)申报对象:
1.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
2.地方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B类人才、C类人才和区级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经宝安区认定并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三)政策待遇:
1.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A类人才按照区一级保健标准报销门诊和住院费用;
2.地方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B类人才、C类人才和区级高层次人才按照区二级保健标准报销门诊和住院费用。
五十六、高层次人才就医保健绿色通道
(一)申报对象:经宝安区认定并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经宝安区认定并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高层次人才。
(三)政策待遇:
1.宝安区高层次人才享受就医保健绿色通道;
2.设置区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诊疗中心、区中医院人才治未病中心和区中心医院名医诊疗中心,为高层次人才及其直系亲属提供诊疗、保健服务;
3.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高端体检及三次健康理疗服务。
五十七、高层次人才健康保险
(一)政策依据:每年为每位高层次人才购买保险额度不少于50万元的健康保险。
(二)申报对象:经宝安区认定并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经宝安区认定并纳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库的高层次人才。
(四)政策待遇:保险额度不少于50万元的健康保险。
五十八、高层次人才父母居家养老服务
(一)申报对象:经确认入库的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已满65周岁并在宝安区居住。
(三)政策待遇: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在宝安区居住1-2人享受一份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在宝安区居住3-4人享受两份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每份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标准:500元/月(居家养老服务消费券)
五十九、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
(一)申报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被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前5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全国前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宝安,在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宝安区开展高端猎头、人才引进、咨询、培训等业务的;
2.在宝安租用办公用房用于开展人才引进、咨询、培训等业务的,经营期已满6个月。
(三)政策待遇:
前三年给予场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第一年全额补贴、后两年补助;
2.租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第一年全额补助、后两年补助。
以上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可申报场租补贴1次。
六十、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企业资助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宝安区创办的科技企业(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
(二)申报条件:
1.创办的企业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后首次创办的企业;
2.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起;
3.企业创办人申请该资助前在深圳市范围内不曾登记注册为其他企业法人或控股股东;
4.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须拥有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产权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国内、境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5.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的比例超过;
6.项目执行期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
7.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属于高层次人才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范畴;
8.高层次人才5年内未享受过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
(三)政策待遇:按A类、B类、C类3个层次,分别给予实际投入、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年内可享受1次。已享受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专家、广东省领军人才创业配套资助及入孵补贴的,按同级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六十一、高层次人才实施成果转化资助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宝安区实施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实施成果转化的企业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需转化成果的所有权属于该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或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为该成果的首位核心研发人员;
3.需转化成果知识产权明晰,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国内、境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4.项目已进入中试或者批量化生产阶段;
5.项目执行期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并在申请成果转化项目中担任负责人;
6.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已与申请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在申请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企业法人除外);
7.高层次人才5年内未享受过创业或成果转化资助.
(三)政策待遇:按A类、B类、C类3个层次,分别给予实际投入、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年内可享受1次。
六十二、高层次人才新创办的企业追加资助
(一)申报对象:宝安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宝安区创办的科技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请的企业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获得宝安区创业资助;
2.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成长发展较快、贡献较大、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
3.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的比例超过;
4.项目执行期内,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
(三)政策待遇:评审合格的,评审合格的,给予企业不超过上年度缴纳现税额、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
六十三、宝安“凤凰团队”资助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凤凰团队”所依托的企业;
2.“凤凰团队”研究领域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3.“凤凰团队”须包含1名带头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
4.“凤凰团队”带头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以上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2)区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5.“凤凰团队”核心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区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并直接参与团队的科技项目研发;
(2)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并直接参与团队的科技项目研发;
(3)从事科研工作两年以上取得显著科技成果,并直接参与团队的科技项目研发;
6.申请单位须明确约定该团队(包含1名带头人和其它核心成员一半以上人员)在该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人每年在该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项目执行期内,带头人及核心成员不得更换。
(三)政策待遇:经评审认定后给予“凤凰团队”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获国家、省创新团队,市孔雀团队配套补贴的不予重复资助;已获市认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预备团队配套资助的按300万元的资助标准补齐差额。
六十四、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资助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博士、硕士培养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2.设立的实践基地,须经高校院所书面认可;
3.目前已有博士、硕士研究生进驻该实践基地开展科研实践培养活动。
(三)政策待遇:对正常开展博士生、硕士生接收工作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经认定后,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十五、博士生、硕士生到实践基地研究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博士、硕士培养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2.设立的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实行经高校院所书面认可的双导师制度(其中一名导师为该基地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3.高校院所全日制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进驻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从事产业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
(三)政策待遇:
对高校院所全日制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到基地从事产业类学位论文研究项目,按研究生每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十六、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类型的具体内容
(一)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建设资助
1、政策依据:
对正常开展博士生、硕士生接收工作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经认定后,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条件:
(1) 申请单位为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博士、硕士培养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2)设立的实践基地,须经高校院所书面认可;
(3)目前已有博士、硕士研究生进驻该实践基地开展科研实践培养活动。
4、政策待遇:
对正常开展博士生、硕士生接收工作的联合培养实践基地,经认定后,可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博士生、硕士生到实践基地研究开展课题研究项目补贴
1、政策依据:
对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到基地从事产业类学位论文科研的课题研究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与高校院所联合建设博士、硕士培养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
(2) 设立的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实行经高校院所书面认可的双导师制度(其中一名导师为该基地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3)高校院所全日制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进驻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从事产业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
4、政策待遇:
对高校院所全日制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到基地从事产业类学位论文研究项目,按研究生每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配套资助
1、政策依据:
对企事业单位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等额配套资助。
2、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申报条件:
(1) 申请单位为与院士(科学家、专家)联合建设院士工作站(室)的企事业单位;
(2) 设立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已获得市开办经费资助。
4、政策待遇:
在市开办经费资助基础上,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
(四)创客团队项目资助
1、政策依据:
经区认定的创客团队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市级资助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不含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到我区注册实施的,经认定后给予各级比赛所获奖金2倍、最高100万元的落户补贴。
2、申报对象: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近两年内注册成立的项目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两年内在深圳宝安创新创业大赛赛事中获奖的创客团队;
(2)近两年内获得市级资助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
(3)近两年内在国家、省、市、区(不含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赛事中获奖的创客团队,并已获得相应奖励。
4、政策待遇:
(1)经区认定的创客团队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获得市级资助的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按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3)对获得国家、省、市、区(不含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到我区注册实施的,经认定后给予各级比赛所获奖金2倍、最高100万元的落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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