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8565668281(微信同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3日
第一条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的高效性和专业性,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龙岗区采用代建模式实施的非城市更新类政府投资项目。城市更新类的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应按照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内及周边公共设施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模式,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委托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总投资规模应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的项目实行代建的,投资规模可低于5000万元。
第五条 以下项目优先采用代建模式:
(一)位于城市重要区域、重要节点,具有重大标志性、示范性的项目;
(二)技术复杂程度较高,或对质量、工期等管理目标有较高要求的项目;
(三)社会投资项目红线内或紧邻其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且社会主体愿意承担总投资额51%及以上的项目;
(五)与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相邻,需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侵入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轨道交通项目安全保护区范围或临近营业线,可能对运输安全造成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六)其他适宜采取代建模式的项目。
第六条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意向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一)如代建意向在项目申报立项前提出,经分管区领导书面同意采用代建模式的,项目单位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将代建意向结合项目立项程序一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如代建意向在项目立项后提出,项目单位应在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且属于第五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代建意向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且属于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代建意向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发改和分管项目单位区领导共同召开联评联审会议研究审定。
项目实施过程中终止采用代建模式的,由委托单位报项目分管区领导研究审定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备。
第七条 拟采用代建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定代建意向时,应一并明确委托单位。
第八条 代建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立项后至缺陷责任期届满,由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政府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代建项目执行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代建项目的造价咨询、监理原则上由委托单位组织招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原则上由代建单位组织招标。依法达到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且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文件、定标工作方案等应取得委托单位的审核认可。
第十条 经审定采取代建模式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代建方案报项目分管区领导批准后执行。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委托代建内容和管理要求、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费计价方式、监督管理方式、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能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新型建设管理技术提高代建项目管理水平。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力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代建方案获批后,委托单位应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代建单位应出具履约保函。委托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代建单位出具履约保函的金额。代建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零代建管理费的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低于按项目概算金额计算的代建管理费。
代建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要求中标施工单位明确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和受益对象,其中施工单位出具的履约保函金额应为施工合同价的10%,保函受益方应为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单位招选应标的,投标人应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并明确牵头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按程序确定后,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载明委托单位及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资控制、质量和工期要求、代建费用、奖惩机制、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缺陷责任期等内容,缺陷责任期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委托单位已经签订相关前期工作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代建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请办理代建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限额设计并编制概算文件,其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超出前阶段的投资批复文件要求。
代建项目的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代建单位应在取得概算批复后与委托单位签订目标总价合同,以经批复的总概算为代建项目最大工程费用。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目标任务,合理确定且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代建单位应当会同委托单位、施工单位通过优选优化工程方案来合理压缩工期,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并且编制工期应急预案,严禁任何影响工程质量的盲目压缩工期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依法招标。委托单位对代建项目的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应依法招标。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各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出付款申请,代建单位审核后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按政府投资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代建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情况、质量风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评价,并跟踪问题的整改情况,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要求,采取监理月报和监理急报两种方式,向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提交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完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检查报告。委托单位发现质量问题的,代建单位应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经委托单位确认完成整改后,代建单位方可会同使用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历次检查报告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要求完成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代建单位申报竣工决算时,应将奖励金纳入核算。
第二十三条 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履行全部义务,代建工作结束。后续如需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编制代建方案;
(二)负责监督代建单位专业责任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关报建审批手续,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加快办理;
(四)负责审核确认代建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投资概算、结(决)算、项目竣工验收和申报项目结(决)算、竣工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按规定报批报审;
(五)负责申请、划拨和监督使用建设资金,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遴选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承担监理、造价咨询等费用,全程监督代建项目的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建设进度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七)负责按规定审核代建单位实施招标的招标文件、定标工作方案,全过程监督代建单位落实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
(八)负责做好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和工期, 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对代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二)负责落实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地、规划、建设、消防及林地占用等相关报建审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开展代建项目报建报批相关文件的编制,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投资概算、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需经委托单位审核后方可申报;
(四)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服务及施工的招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及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和资金拨付申请及管理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设计变更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工程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完成工程相关验收备案工作,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结(决)算评审和竣工决算,并按程序办理资产移交,协助委托单位办理送审批复及产权登记手续;
(九)协助委托单位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十)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组织开展维修管理、索赔和追责等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及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是指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要求完成代建项目管理等工作所收取的费用。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概算,按照不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有需要同时列支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二十七条 全过程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限额标准计取控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实施代建的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不超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费总额的70%执行,具体金额按照实际工作量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代建合同实行以概算批复为目标总价的激励制度。奖励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目标总价合同中约定。工程决算批复后,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给予代建单位奖励金:
(一)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
(二)工程质量优良(原则上以获得省级及以上建筑工程奖项为标准);
(三)竣工决算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
(四)未发生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因代建单位原因导致的欠薪及其他违法违纪事件。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因委托代建而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致使工期延长、项目竣工决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所造成的损失或超出部分从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函中收取;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委托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履行代建合同。
第三十三条 代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保证代建项目推进工作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办理。此前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返回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