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19-08-16 17:23: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
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9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
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
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并附指南要求的有关附件。

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
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
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受理项目预申报。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
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出拟立项数3~4倍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
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
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
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
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注册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
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申报项目时必须有1个(或以上)外方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外方参与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3年以上
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应在附件中提供中外方合作单位的合作专利、合作论文、有重大影响的合作项目等前期合作成果作为证明材料),运行管理规范。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
个月。

项目外方参与单位应指定1位外方牵头人。外方牵头人在国外单位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应担任高
级研发职位(相当于国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主要技术、产品研发负责人)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高国际学术声誉和科研水平。项目外方牵头人必须依托本人所在外方机构参与本专项项目,并由其所在外方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附本人任职证明和中外机构间合作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或在中外方合作协议中对外方牵头人职务、职称做出明确说明)。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
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
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
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
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
点专项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
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
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9.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
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10. 企业作为中方牵头单位申报的,自筹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至少要达到1:1以上。

11. 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
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外方项目牵头人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骨干限项规定实施,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

科 技 部

2019年8月1日

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2019 年度联合研发与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目标

本专项作为我国开展多层次、立体化对外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的引领性、旗帜性、开放性专项,实施的总体目标包括:

——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一带一路”建设,更好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围绕重大国际合作需求,更好推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流动和共享。

——推动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共同挑战,更好实现联合国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

——促进企业深度参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更好完善创新、创业的国际化环境。

二、实施方式

我国对外科技创新合作具有多目标、多领域、多渠道、多任务类型、开放和协作的特点。本专项将坚持“全球视野、开放合作、聚焦重点、互利共赢”的指导思想,根据不同重点任务有步骤地分类部署实施。
2019 年度项目以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为重点,按照《“十三五”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等任务部署,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本指南部署联合研发与示范方面任务。

1. 任务目标

——聚焦“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加强合作研究与技术示范。在优势互补基础上开展协同创新,加强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发挥我国的比较技术优势,通过联合研发重点解决相关技术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适用性问题,支持开展技术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适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面向全球主要创新型国家、地区和重要经济体开展前沿研发合作,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推动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合作项目落地。

2. 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

2019 年度在以下重点领域:农业,新农村、城镇化及城市发展,信息技术,能源,地球观测与导航,新材料,先进制造,交通运输,资源,环境,生物技术,海洋与极地,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部署 30 个优先研究方向(见附表)。同一优先研究方向下,原则上只支持 1 项。2019 年度拟支持项目数共计 30 项左右,国拨经费总概算 2.4亿元人民币。

3. 申报主体与合作对象

此类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支持。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需符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在本领域(行业)开展对外合作方面应具有独特优势,与境外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指南要求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有明确应用验证(应用示范)任务的项目,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单独或合作拥有相关技术的核心知识产权(应提供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境外合作机构为:符合本专项申报条件、有意参与合作的所有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相关机构,在相关学术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

4. 合作方案要求

申报时应结合重点领域重大技术合作需求提出系统性合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作意义;

——合作重点内容(结合具体领域方向要求提出拟共同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合作方式与技术路线等);

——预期成果;

——前期合作基础;

——合作可行性。

5. 评审要求与考核方式

项目评审时重点考察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前期合作基础和合作的互补性;合作内容与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内容的适用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研究方案、任务设置和合作方任务分工的系统性与合理性;牵头申请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合作团队的研究能力、水平与国际合作能力等。优先重点方向项目完成应达到指南附表规定的考核指标。

三、关于项目申报的其他要求

1. 项目申报基本流程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要求一致。申报单位根据方案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下设任务(或课题)。中方参与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家。市场调研(如产品准入机制、产品注册),成熟技术、产品产业化或市场推广类项目以及纯设备购置、软课题研究或基础建设类项目不属于本专项的支持范畴。

2. 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凡开展须事先报批的合作活动的项目,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的,中方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报批手续。

3.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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