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10-30 10:18:07

深金委办〔2024〕24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推动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中共深圳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深圳市推动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助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按照“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的总体思路,全面提升融资租赁服务制造业发展质效能级,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赋能。力争到2027年,全市租赁资产规模达8000亿元,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明显提高,培育一批百亿元级乃至千亿元级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以下合称租赁公司)集群,打造绿色能源、工业装备、汽车、飞机船舶四个租赁特色业态,总结形成一批有示范效应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将前海打造成为立足湾区、联动港澳、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发展高地。

  二、培育头部租赁公司,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

(一)引入和培育头部企业。鼓励租赁公司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股东增资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引导和规范产业资本有序进入融资租赁行业,鼓励符合条件的设备制造“链主”企业及厂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上下游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专业化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头部金融租赁公司在深设立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建立市级层面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一企一策协调解决头部租赁公司展业障碍。鼓励头部租赁公司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定位、战略任务和产业特色,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围绕国企改革、资本招商、新基建等重点领域,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租赁综合服务方案,服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深圳金融监管局)

)优化融资租赁公司展业环境。不定期向辖内金融机构推送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深圳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提供优惠资金支持。畅通重点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发债、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优化融资租赁会商流程。支持具备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深圳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证监局)

(三)提升融资租赁公司核心竞争力。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市场化法治化经营水平。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化租赁业务结构,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强化科技赋能,有序推进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形成租赁物闭环监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转型发展,打造特色领域服务标杆和品牌影响力。(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深圳金融监管局)

  三、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打造有影响力的租赁特色业态

(四)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投放力度。加大租赁公司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低空经济与空天、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集群的投放力度,提升融资租赁渗透率。鼓励租赁公司与制造业“链主”企业及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机制,支持市场相对成熟的网络与通信、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服务等产业集群的产成品销售。支持智能传感器、高端装备与仪器、机器人、高性能材料等产业集群重点环节领域的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支持租赁公司为国产替代、国产自主创新的首套装备落地提供综合解决方案。鼓励在数字创意、现代时尚、安全节能环保、大健康、海洋等产业集群落地新的合规的租赁应用场景。引导租赁公司支持合成生物、光载信息、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脑科学与脑机工程、深地深海、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领域核心企业和重点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五)推动一批绿色能源领域租赁项目落地。支持租赁公司探索和创新业务模式,开展光伏、风电、储能、新能源汽车、长途运输换电等领域的租赁业务,支持租赁公司参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支持租赁公司大力发展绿色租赁业务,向绿色项目提供融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商业自主原则前提下为租赁公司开展绿色租赁业务提供低成本资金。鼓励租赁公司与银行机构合作,根据企业或项目碳排放表现提供差异化费率支持。支持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绿色租赁产品评价机制,支持符合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条件的租赁公司依法依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市前海管理局)

(六)助力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鼓励租赁公司围绕汽车全产业链,深挖制造、销售、运营等应用场景,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配送、长途运输、租赁车等领域开展合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支持汽车出口。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新型储能电池、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支持汽车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和节能改造。支持探索发行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绿色金融专项债等方式,助力新能源汽车业务发展。支持租赁公司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车辆项目公司及专业子公司。(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金融监管局、深圳证监局、市前海管理局)

(七)持续优化飞机、船舶融资租赁展业环境。鼓励租赁公司为低空飞行器提供租赁服务,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助力低空经济底层关键技术创新。鼓励租赁公司深挖直升机和大型无人机的应用场景,联合通航制造商、运营商,推广“租赁+运营”一站式服务模式。积极推动国际船舶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船舶租赁登记流程,压缩船舶登记办结时限,推进“不停航办证”。支持租赁公司拓展飞机、船舶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业务,开展航空发动机、船舶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模拟机、先进材料、机场港口设备租赁等上下游产业链业务。(牵头单位:市前海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深圳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区政府)

(八)支持我市高端制造业走出去。鼓励租赁公司与高端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发挥融资租赁对制造业企业拓展国内和国际市场的支持作用。鼓励有条件的租赁公司发挥“以租带建、以租助收、以租促销、以租代购”等业务功能,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制造业企业“走出去”。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和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开展跨境租赁业务。鼓励头部租赁公司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支持租赁公司设立港澳专业子公司发展国际租赁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租赁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和项目公司给予支持。在监管指导、机构设立及工商注册、跨境专业人才培养、产品通关、外汇结算给予租赁公司更多便利化支持,营造良好的“走出去”环境。(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深圳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四、发挥前海集聚优势,高标准打造融资租赁集聚区

(九)高水平建设前海融资租赁集聚区。全面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打造融资租赁集聚区,把发展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来抓,吸引租赁公司在前海集聚发展。充分发挥深港合作区、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叠加优势,抢抓扩区赋能利好,统筹区位互补、产融结合优势,形成错位发展的空间布局。支持前海持续发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汽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等高端装备融资租赁,巩固行业优势地位。依托前海区属国企设立租赁发展事业部,引入融资租赁领域专业管理人才,为租赁公司提供商事登记、涉税业务、银行开户、海关报关、海事登记等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前海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南山区政府)

(十)支持前海联合港澳深化跨境融资租赁合作。依托前海合作区加强深港金融合作,积极拓展跨境业务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矿产设备、汽车等融资租赁,积极探索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探索跨境租赁业务创新,融资租赁公司将从境外购买的设备租赁给境外承租人或将境内设备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简化审批内容,优化管理措施。以船舶租赁业务为切入点,探索进一步放宽境外合格投资人收购前海注册项目公司股权限制,助力租赁公司船舶资产高效流转。(牵头单位:市前海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深圳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十一)支持前海在融资租赁领域先行先试支持前海合作区在海关监管、外汇管理、税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制度创新,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出台前海合作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与母公司或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的操作规程。支持前海实施有利于跨境租赁发展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深机构优化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制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外币租金收入的流转使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深机构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审核方式,对于飞机、船舶等航运租赁业务,支持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便利化措施。(牵头单位:市前海管理局,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金融监管局)

  五、完善配套支撑,营造最优的行业发展生态环境

(十二)强化财政奖补政策支持。根据《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6号)的规定,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不超过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支持。鼓励租赁公司主动对接各区产业规划,各区可结合区域内产业资源特色优势,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做大做强、租赁公司支持产业升级的财政奖补政策。(牵头单位: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前海管理局)

(十三)建立租赁与产业投融对接机制。支持前海探索推进融资租赁行业供需对接平台建设,鼓励产融双方依托平台开展业务对接。定期梳理重点产业领域有租赁需求和设备更新需求的企业名单和项目线索,推送至辖内租赁公司做好对接。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租赁公司提供医疗器械、科研设备租赁服务,探索开展教学设施租赁。支持租赁公司参与制造业领域的设备更新,深入挖掘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设备更新的融资需求,提供租赁服务。支持租赁公司与各类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众创空间等主体合作开展中小微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联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定期举办融资租赁行业活动,搭建银行、融资租赁与制造业企业三方产融对接平台,畅通融资、融物渠道。(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金融监管局、市前海管理局)

十四)提升租赁公司配套服务水平。优化机动车等动产融资租赁抵(质)押登记流程,允许按业务实际开展需要,提供批量抵(质)押登记服务。优化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流程,实行全流程网办,缩短审批时限。畅通人民法院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在深圳前海法院设立融资租赁案件专门审判团队,探索简单案件分流、快速批量审判的机制,提升融资租赁案件的专业审理能力,加大案件审理的数字化水平,推动案件专业、高效处理。支持建立健全金融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快速调处融资租赁领域小额金融纠纷。(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五)建立监管合规正向激励机制。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领域开展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限制进行适当放宽。将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情况纳入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建立监管评级正向激励机制,对监管评级较好的租赁公司在并购增资、业务创新试点、投融项目对接、人才招引培养、企业正面宣传等方面提供支持,助力其做优做强。强化行业自律,融资租赁协会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监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传递行业声音,维护行业形象,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六)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租赁公司引进专业化人才,对于紧缺人才,适当放宽年龄等要求。鼓励租赁公司组织开展员工专业培训,提高人员专业化水平。探索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库;吸引培育融资租赁专业人才,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纳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百千万工程”金融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区在人才奖励、落户、住房等方面给予租赁公司人才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市前海管理局)

(十七)加大行业宣传推介力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在深高校、学术研究中心设立融资租赁研究中心,与租赁公司、金融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融资租赁行业前沿研究,研发新产品、新模式,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创新升级。定期整理发布融资租赁服务实体产业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政府网站、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大融资租赁行业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度,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行业协会、租赁公司加强对外交流,深化境内外业务合作。(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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