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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技能人才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院校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文件工作要求,鼓励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向光明区用人单位输送高技能人才,进一步优化辖区技能人才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师,其中:
(一)毕业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级工班或高等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相当于高级工。
(二)毕业于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或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的高技能人才相当于技师(含预备技师)。
(三)获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认定并获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为高级技师。
第四条 院校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的对象为向光明区用人单位输送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高技能人才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以下简称“技工(职业)院校”),包括经国家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和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等。
第五条 申请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工(职业)院校已与光明区用人单位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二)技工(职业)院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为本校毕业生;
(三)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初次在光明区就业(初次在光明区就业的时间在2023年8月30日(不含)之后,以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为准),在光明区用人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申报时仍在光明区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每成功输送1名高级工、技师(含预备技师)、高级技师,分别按3000元、5000元、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所院校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补贴资金的使用采用预算总额控制方式。
第七条 技工(职业)院校应于满足申请条件后的6个月内,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补贴申请。
第八条 技工(职业)院校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院校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高技能人才信息汇总表》(原件加盖学校公章后扫描上传);
(三)校企合作协议(模板自定,原件扫描上传);
(四)技工(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原件扫描上传);
(五)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九条 申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
(一)申请。技工(职业)院校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用户注册,搜索点击“光明区院校输送高技能人才补贴”,进入申请页面,并按要求填报和上传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要求的,区人力资源局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区人力资源局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对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区人力资源局于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技工(职业)院校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 申领补贴的技工(职业)院校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补贴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追回相应款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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