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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合作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吸引优秀毕业生留在光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2024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为助力光明区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科研经济先行地和创新人才集聚地,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合作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吸引优秀毕业生留在光明,结合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需要及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科研机构是指在光明区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内外重点高校是指:
毕业证书签发之日,属于教育部最新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且所学专业属于“双一流”学科,或属于最新QS世界大学排名(Q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前100名的高校(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是指光明区科研机构或企业与重点高校合作设立,发放给毕业年度优秀毕业生的一次性奖学金。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五条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补贴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
(一)毕业于国内外重点高校;
(二)获得了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三)毕业证书签发2年内;
(四)毕业后在光明区就业并将户籍从深圳市外迁入光明区;
(五)毕业后与提供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光明区科研机构、企业签订一年或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对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所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1:1的比例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须于满足申请条件后6个月内,向就职机构、企业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申请人不重复享受该补贴。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表(原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金融社保卡(原件扫描上传);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扫描上传);
(四)所就职的科研机构、企业与申请人毕业高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或复印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五)申请人获得科研机构或企业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原件加盖科研机构、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
第九条 申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放等环节。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用户注册,搜索“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科研机构、企业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材料;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三)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局应在补贴受理之日起共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核结果由区人力资源局告知申请人,申请未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四)公示。区人力资源局按规定对拟补贴的对象、项目、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区人力资源局于公示结束之日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银行账户。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街道负责补贴受理、初核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牵头制定光明区引进优秀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助政策。做好业务指导、补贴复核及发放工作;做好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存在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采用预算总额控制方式。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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