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及时清理已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现决定废止《龙岗区关于促进眼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工信规〔2022〕10号)、《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关于支持眼镜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工信规〔2022〕11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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