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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的道路上,创造性是衡量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之外的又一重要标准。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明创造需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方能满足创造性的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创造性的判断往往因主观性和复杂性而充满挑战,尤其是在面对多篇对比文件揭示相关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如何有效答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发明创造创造性判断中的“能”与“会”,并总结针对多篇文献结合的创造性意见的答辩逻辑。
在创造性判断中,“能”与“会”分别代表了客观角度和主观角度的考量。具体而言,“能”指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技术上是否能够将多篇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结合,形成与发明创造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这要求我们从技术可行性、法律合规性、结合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而“会”则侧重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主观上是否愿意或倾向于将多篇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结合。这要求我们从发明人的意愿、技术发展的趋势、市场需求等角度进行考察。
当面对多篇对比文件揭示相关技术特征的情况时,审查员可能会认为这些技术的结合会破坏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此时,我们需要从“能”与“会”两个角度进行突破。
在客观层面,我们要仔细分析技术结合的可能性,包括技术上的可行性、结合后的功能是否完整、是否需要额外的技术手段或修改等。如果结合存在技术障碍或结合后的功能不完整,那么审查员的结论就可能存在问题。
在主观层面,我们要考察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动机将多篇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进行结合。这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技术路线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有这样的主观意愿。
针对多篇文献结合的创造性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技术上不可能结合:指出结合后将导致现有技术的重大重构或设计,或者现有技术所依据的基本原理都要修改,从而证明结合的不合适性。
操作上无法结合:说明多个对比文献之间在操作上不可能结合,或者需要其他技术手段的配合才能结合,再或者结合上具有巨大的障碍。
结合后功能不完整:即使按照审查员的方式结合,考察结合后是否能像发明创造那样起作用。若不可以,则审查员的断言就缺乏根据。
缺乏结合的启示:从各个对比文件是否明示或暗示的教导或动机或建议结合的角度进行争辩,说明各个对比文件之间没有关联或相互背离。
领域差异与发明目的:如果对比文件来自不同领域或发明目的不同,且没有明确的启示或隐含的暗示指出该技术方案可应用于另一技术领域或实现另一发明目的,则发明创造在应用领域或发明目的方面的改进具有创造性。
依赖问题与区别特征:意识到问题不意味着具体的解决方案无实质性特点,普遍的动机和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同时,区别手段简单不意味着解决该问题的整体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结合的成功可能性:如果发明人有众多的选择,且每个选择的结果是不确定的,这反而说明了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审查历史与动机:仔细审查对比文件的审查历史,看是否有强烈反对过审查员所断言的结合方式的记录或说明。
综上所述,面对多篇对比文件揭示相关技术特征的创造性判断,我们需要从“能”与“会”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通过深入分析技术结合的可能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主观意愿以及对比文件的发明构思等因素,我们可以找到有效的答辩策略,从而确保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得到公正评价。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创造性的判断是一个复杂而主观的过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以不断提升答辩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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