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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三)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
(五)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六)在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工作站;
(七)新区大型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内部研发机构。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资质认定,初次认定时间不超过1年;
(三)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并且项目主体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在光明新区。
第七条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七)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五)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申报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培育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以新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在新区设立了内部研发机构,并在新区统计系统上进行了研发机构和研发数据填报。
(四)同一家企业该项资助最多享受2年。
第十一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三)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500万元,省级最高为3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四)对深圳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五)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七)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机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八)对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九)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对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提升为区级以上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五)、(六)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拨款凭证;
(八)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租用自用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资助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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