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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1月2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推动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推动广东省网络微短剧健康繁荣发展工作举措》《深圳市促进网络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要求,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福田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住宿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影视作品发行支持
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影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二条 重点影视作品制作支持
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依据条件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三条 微短剧播出支持
对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且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微短剧影视作品,依据年度分账收入,每部作品依条件给予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企业最高20万元的支持,多个作品可累计计算,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数字出版平台发展支持
支持新闻、传媒、出版企业及社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对短视频、在线视听、在线阅读、知识分享等平台项目,按照平台年度经营情况给予运营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五条 营业性演唱会支持
对企业组织举办的高端营业性演唱会,单家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演出支持。
第六条 商业演出支持
支持原创剧目商业演出活动,同一剧目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依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支持企业创作公演含有福田元素且具有提升福田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剧目、演出,同一剧目、演出上一年度在国内外演出超过30场次的,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七条 演艺、体育赛事票务支持
对从事电影、演出、体育等活动的票务经营企业,依据年度票务收入,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旅行团服务支持
鼓励企业提高旅行团服务水平,对旅游业企业组织旅行团、商贸团、会务团等,依条件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提升文旅消费环境国际化品质支持
对旅游景点景区、住宿业酒店、文化场所、体育场馆等市场主体,新建或提升多语种旅游咨询区(台)、多语种标识标牌系统、行李寄存设备等国际化、便利化、多语种消费服务设施,按照公共设施设备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在线旅游平台(OTA)运营支持
对在线旅游平台项目,根据其上年度平台交易额和用户数,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运营支持。
第十一条 低空文旅项目支持
对开通都市低空载人观光线路产品的企业(飞行时间不少于5分钟),依据游客接待量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无人机体验、表演、赛事等活动,依条件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住宿业升级改造支持
对住宿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升级改造项目,且在2025年第十五届全运会开幕前完成更新改造且投入使用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升级改造支持。
第十三条 住宿业引进或打造优质餐饮品牌支持
支持住宿企业升级餐饮消费设施、拓展消费场景、提升餐饮供给水平、打造优质酒店餐饮品牌,对上年度引进或打造黑珍珠餐厅、米其林餐厅等的住宿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发展支持
支持文化创意、旅游、体育企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文化金融支持
(一)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
(二)对企业通过第三方担保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融资的,给予其担保费用最高30%的支持,最高200万元。
(三)对企业购买相关保险,给予最高已付保费30%、最高100万元的保险费用支持。
第十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鼓励并支持辖区文旅产业企业为福田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优秀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并按照当年福田区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十七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重点影视作品制作支持、数字出版平台发展支持、营业性演唱会支持、低空文旅项目支持可不受同一单位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住宿业等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促进福田区经济发展的其他单位。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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