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12-12 10:01:57

深商务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有关规定,市商务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6日

 

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的支持试点城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紧密围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申报通知、事中监管、评估等管理工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及资金监管等相关工作,并为市级商务部门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商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征集、审核、验收、汇总上报及项目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报送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四)各区财政部门、前海管理局(以下统称区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为区级商务部门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专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向、方式、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物流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五)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范围。

  第六条  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流通企业、电商、邮政、供销、快递等企业发展共同配送服务。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智能末端配送设施,鼓励智能快件箱、无人售货机等智能终端布设,推动无人车、无人机等智慧配送设备投入使用。

2.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化仓储,在车辆、托盘、周转筐等相关设施设备方面实施标准化、智慧化、绿色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新能源物流车等设施设备,建立标准物流载具循环共用体系。

3.推动智慧商圈建设,支持研发和应用数字化系统及技术,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智慧商圈设施改造升级和服务能级提升,吸引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入驻。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整体交易场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扩建)。完善存储、加工、分拣、配送、冷链、检测、污废处理等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及市场日常安全管理设施配套,加强电子结算、供应监测、安全管理等系统建设。支持菜市场围绕环境布局、功能完善及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建设基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市场智慧管理系统,配备基于市场智慧管理系统的智能(识别)电子秤、电子大屏、智能监控、移动端设备等信息化、数字化配套设备等。

2.支持超市卖场、传统零售企业等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支持超市卖场企业扩大网点覆盖面。

3.支持电商企业改造和新建一批电商大仓和前置仓,应用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温控、加工、查验等设施设备。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布局多级物流仓储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

4.支持企业根据“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拓展需求,建设粮食储备库。

5.支持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改造升级设施设备,加大在安全生产、油烟污染治理和节能等方面的投入。

(三)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升级改造相关设施设备。支持现代供应链企业与产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平台。

2.支持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展,打造高质量产业生态。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数字服务企业聚焦商贸流通领域,加大对新技术、新场景的探索与投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支持药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化、高标准的医药仓储基地。根据药品流通的市场拓展需求,优化库区布点建设。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供应链的智慧化水平。支持建设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及物流、仓储、运输、调度等信息平台。

(四)建设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1.支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企业,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旧换新回收处理工作。

2.发展“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配套设备(如电子秤、电子屏、移动端设备、收运车辆GPS)等,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

3.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点建设,支持企业进街道、进社区建设回收网点、设置智能回收箱。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设备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符合商务部绿色分拣中心标准的综合型、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

(五)经商务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事前立项、分期资助的方式。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批给予补助:

投资额(万元) 补助金额(万元)
投资额≧10000 1500
9000≦投资额<10000 1350
8000≦投资额<9000 1200
7000≦投资额<8000 1050
6000≦投资额<7000 900
5000≦投资额<6000 750
4000≦投资额<5000 600
3000≦投资额<4000 450
2000≦投资额<3000 300
1000≦投资额<2000 150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单家单位合计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投资额为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及内容的资本性总支出,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买、租赁费用)、设备设施更新、信息化软硬件投资等可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类科目的投资。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分为计划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计划投资额在项目申报入库时经审核确认,实际投资额在项目首期评估和竣工验收时经审计确认。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原则上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建设或运营主体。

(二)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未被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申报单位应保证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五)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项目或同一费用重复或多头申报的情形。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将本属于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项目的情形。

(七)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深圳市,且未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八)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九)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2024年、2025年及2026年,并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十)在建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5年6月30日前建成。新建项目原则上需在2024年内开工,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十一)申报项目总投资额须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自筹资金出资可通过资金银行存款、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予以说明。

(十二)申报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含首期、终期绩效目标),预期成效显著。

  第九条根据申报方向还需符合以下专项条件:

申报流通骨干企业方向的,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供应链管理服务(L7224)”。

  第十条申报项目实际建设主体为申报单位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进行联合申报。若采用联合申报的方式,关联交易不纳入支持费用范围。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有关专项资金的工作通知、本办法以及实际情况,发布申报指南(通知)。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商务部门提交上报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区级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后,确定入库项目,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经核实后按规定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项目库。区级商务部门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将项目入库清单报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实行“首期预拨+终期清算”模式,即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终期评估通过后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市商务局统筹全市入库项目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提出资金分期下达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章 事中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商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区级商务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入库的项目进行实地督查,督促企业按照项目建设任务书实施项目。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内容和进度的单位,由区级商务部门督促整改。

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评估等。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如已获得首期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3个月仍未按要求整改并达到完成进度的;

(三)申报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合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估(验收)等工作。

(一)日常监管要求如下:

1.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不定期抽查,申报单位应配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2.申报单位按要求配合填报商务领域各类平台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信息。

3.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完成项目。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申报。

4.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出现需要变更或撤项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二)首期评估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实现首期绩效目标(即2024年绩效目标)。

2.项目投资进度超30%。

3.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首期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首期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于2025年3月底前分批组织开展首期评估。

4.首期评估未通过的,取消申报项目受资助资格;首期评估通过,则按照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额对应分档标准的资助资金进行第一次拨付。

(三)终期(验收)评估要求如下:

1.申报项目实现终期绩效目标。

2.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

3.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终期(验收)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于2026年分批组织开展终期(验收)评估。

4.未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终期(验收)评估条件或终期(验收)评估未通过的,申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可申请延期进行终期(验收)评估,延期时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终期(验收)评估及专项审计核准未通过的,取消剩余资助资金的拨付,同时申报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5.终期评估通过后,市、区两级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投资额核定最终分档标准清算补助资金。其中:

(1)对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投资额70%的,取消补助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2)对实际投资额大于或等于计划投资额的70%但小于100%的,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投资额重新确档核定补助资金;

(3)对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按计划投资额计算确定补助资金;

(4)若符合条件的项目2024年建设完成,则按照终期(验收)评估结果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5)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第十七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有关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不得用于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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