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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商务规〔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深圳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2月10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深圳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牵头执行的对外投资合作资金政策措施。
第三条资金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专项审计、部门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金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支持标准
第四条对对外承包工程予以奖励。为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接境外建设工程项目,支持企业以承接系统集成项目、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等方式参与境外政府、民用设施建设和服务,带动产品、成套设备、技术和服务等输出,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级专项资金。
申报单位同时应符合如下专项条件:
(一)申报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缴纳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相应银行保函(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项目的分包企业可不缴纳);
(二)申报单位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并报送统计数据(以分包形式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不备案)。
第六条 支持标准如下:
(一)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并首次申报本奖励事项的,对在项目建设期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以下简称完成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内的企业,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完成营业额每超过100万美元增加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二)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成营业额实现年度同比增长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奖励;在1000万美元(不含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给予人民币100万元奖励;在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含1亿美元),给予人民币150万元奖励;超过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有关具体申报和受理等内容,启动项目申报,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第八条市商务局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对申报单位进行条件审查。结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报指南等要求进行条件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间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实质审查,并开展信用核查。
(四)结合形式审查、条件审查、实质审查和信用核查等结果,提出项目初审意见、资金资助计划。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或进行项目查重。
(五)市商务局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确定资金资助计划。确定资助计划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依据预算批复,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咨询、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同级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多个同级专项资金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得虚报、瞒报相关数据及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存项目资料。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咨询和管理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或协助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失信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申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市商务局收回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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