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12-17 15:23:24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了《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2月3日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

第三条 办赛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内容。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为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承办单位是指根据本办法产生的、受主办单位委托, 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

协办单位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

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工作机构

(一)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等组织机制,组委会一般由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领导与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统一领导和落实赛事活动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组委会可根据赛事活动性质、级别、规模等综合考虑,设置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机构:办公室、竞赛组、安全组、医疗组、交通组、宣传组、后勤组、应急组等。

(三)工作机构在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下协同合作,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相关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组织赛事活动时各自工作职责内容应尽可能清晰。

第六条 裁判员确定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七条 行为规范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裁判员、志愿者、观众、工作人员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好以下事项: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遵守体育道德,遵守赛事规则、竞赛规程、赛场行为规范以及其他规定,不得有使用违禁药物、操纵比赛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遵守组委会提出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赛场;

(四)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赛事秩序和社会治安,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等言行。

第八条 权益保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二)体育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九条 信息公布

(一)承办单位应当在开赛7日前,通过主办单位指定途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基本信息。

(二)群众性、应急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可实行即时性审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赛事活动基本信息或取消赛事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开赛前及时向社会发布变更公告,并做好后续工作。

(三)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十条 承办单位条件

(一)承办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

(二)承办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管理水平,近三年来无重大违法记录。

(三)承办单位须具有足够的赛事组织能力、赛事人员以及市场运作、宣传推广等能力。

(四)承办单位应保证承办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

(五)承办单位制定的相关承办方案应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六)承办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七)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清单》。不同的承办单位申请人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确定

结合体育赛事活动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通过采用以下流程确定承办单位:

(一)发布公告。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告栏发布即将主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公告。

(二)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赛事公告要求的社会组织可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项目申请表(附件1);

3.体育赛事承办工作方案;

4.体育赛事经费预算方案;

5.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6.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7.能够满足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技术标准与组织管理的各项办赛条件证明文件;

8.办赛经历证明文件,如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体育管理部门、省体育管理部门等签订的赛事或大型体育活动运营授权书、合同或批文等。

(三)初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后报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邀请体育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综合办赛经验、专业程度、办赛预算等因素确定拟入选单位。

(五)公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将拟入选单位在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告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

(六)签订协议。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承办单位应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的签约通知确定的期限内,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签订《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活动协议书》(附件2),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协议的,视为放弃承办资格。

(七)付款。《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活动协议书》生效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首次支付的项目经费不超过总额的70%,余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责任

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应做好以下保障工作: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馆、场地、道具、器材和设施等。

(三)落实医疗保障、卫生防疫、食品安全、交通运输、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四)对重要体育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气象保障及极端天气防范方案。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工作。

(六)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承办单位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七)承办单位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赛事活动协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申报变更情况处理

承办单位应按期开展相关赛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需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报告及文件,经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党组会议审批、决定:

(一)赛事延期开展。

(二)赛事取消。

(三)赛事项目金额或预算明细有较大变动。

(四)项目的赛事形式发生变更。

(五)项目终止。

(六)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经费必须是专款专用,承办单位不得侵吞、挪用。项目因故终止、撤销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金,并将剩余资助资金如数退回。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首次支付项目经费后,承办单位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未实施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全额退回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对承办单位的验收程序

承办单位应自项目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验收材料,内容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总结、赛事相关现场照片及视频、费用明细表、验收申请书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对项目的承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不予验收情况

体育赛事活动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将承担违约责任,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权视情形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一)违反《体育法》等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照项目计划执行,或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政府资助资金侵吞或挪作他用的。

(六)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十六条 具体经费标准

预算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品目或者类别赛事应合并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经费用途

办赛资金主要用于场租、安保、医疗、志愿者、宣传、运动员奖金等与赛事活动直接相关且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十八条 审计要求

项目结束后,承办单位需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审计,需提供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发票、费用明细总表等资料交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审计报告按以下情况支付余下款项:

(一)审计合格且经费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达到100%的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二)经费使用达到70%,但未达到规定用途100%的项目,根据实际支出拨付剩余款项。

(三)实际支出未达到70%的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审计结果退回相应款项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未实际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全额退回全部款项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

承办单位应自觉接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指定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文件归档

项目完成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科室应对各项赛事资料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归档的资料主要包括:南山区体育赛事活动项目申请表、项目协议书、赛事工作方案、上会议题申请表、评审资料、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会议纪要、公示资料、赛事举办相关照片、视频资料、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汇报总结报告、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属及实施日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活动项目申请表.docx
2.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体育赛事活动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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