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沙井街道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宏创为高新认定发布时间:2024-12-19 15:22:30

各有关单位:

《沙井街道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沙井街道办事处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7日

沙井街道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平安沙井建设工作,激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平安建设事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沙井街道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以下简称“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对本街道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有关促进平安建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编公职人员除外)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由街道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实际需求进行保障。当年资金出现不足的,按有关程序申拨补充。年终专项经费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严格审核、分类发放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成立沙井街道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政法工作的街道领导任组长,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维稳综治、司法所)、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维稳综治)。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专项经费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编制发布专项经费操作规程;

(二)组织、协调申请对象、审查机构做好经费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三)办理经费申拨手续,跟踪、检查经费使用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奖励经费奖励的范围如下:

(一)见义勇为类。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的。

(二)社会稳定类。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价值线索,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辖区范围内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涉稳事件、突发事件,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平安细胞建设”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建设”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四)其他类。在街道扫黑除恶、命案防控、土地整备等有关平安建设工作中,制止、减少或防范了重大犯罪、治安危害,协助执法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同一事项,街道有关部门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参与同一奖励事项的,按照参与奖励事项的时间和所发挥作用,确定奖金归属;作用相同、时间相近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参与同一奖励事项,或者在各类事件处理中起相同作用的,奖金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相关部门事先掌握线索的;

(三)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的特情、治安耳目举报的线索;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劳务派遣、购买服务人员)履职行为;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

(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的,每宗奖励200元;主动制止的,每宗奖励500元。

(二)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的,每宗奖励500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宗奖励1000元;现场参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的,每宗奖励1000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每宗奖励2000元。

(三)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行为。参与抢险、救灾的,每宗奖励2000元,参与成功救人的,每宗奖励5000元。

(四)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亡,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

(一)排查上报矛盾纠纷经查证属实。涉及总人数规模为1至5人奖励50元,6至30人奖励100元,31-50人奖励200元,50人以上奖励500元。

(二)依法引导至相关部门调解。涉及总人数规模为1至5人奖励100元,6至30人奖励200元,31-50人奖励500元,50人以上奖励1000元。

(三)成功化解矛盾纠纷且发挥主要作用。涉及总人数规模为1至5人奖励200元,6至30人奖励500元,31-50人奖励1000元,50人以上奖励2000元。

(四)协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通过提供线索,经核实或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新增高风险患者,或在管患者风险评级由中低风险(0-2级)提高为高风险(3-5级)的,每宗奖励1000元;现场制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每宗奖励10000元。

(五)协助防控轻生。提供涉轻生线索,成功化解轻生风险的,每宗奖励1000元;现场阻止轻生行为的,每宗奖励2000元。

第十二条  “平安细胞建设”类奖励标准

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市场、平安景区、平安场站、平安工地、平安家庭、平安公园、平安宗教场所、平安文化娱乐场所、平安出租屋楼栋等各类“平安细胞建设”工作中,积极参与,形成先进经验,被上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受市级通报表扬的奖励50000元,受省级通报表扬的奖励70000元,受国家级通报表扬的奖励100000元。

第十三条  其他类奖励标准

(一)提供涉黑涉恶线索并经核查成案的,根据提供的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程度,进行奖励。

1.提供线索,被纪检监察部门认定为“保护伞”的,奖励30000元;

2.提供线索,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恶势力组织的,奖励50000元;

3.提供线索,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奖励100000元。

(二)其他对平安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审批发放

  第十四条  街道辖区内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程序申请奖励。

第十五条  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在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维稳综治)领取申请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提交到街道平安法治办公室(维稳综治)。

2.代为申请。单位和个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区代为申请。

3.申请人和代为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审批

单位和个人自行申请的,按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事件主管部门或属地社区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区代为申请的,由代为申请单位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评审

为及时实施,提高工作效率,50000元以下的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签后报组长审批。50000元至200000元的申报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每半个月或不定期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审议;200000元以上的申报项目由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审议。因见义勇为或者对维护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需要战地表彰的,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所有审议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

(四)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的奖励对象、金额,向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财政办)申请,于申请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因见义勇为或者对维护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需要战地表彰的,于申请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表现突出,为平安建设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年终进行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被奖励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的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奖励经费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提供线索的公民及其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沙井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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